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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八旬老父將房產以1萬元低價賣給女兒,過戶後又以顯失公平為由將女兒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合同。日前,河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不能確定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顯失公平,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李老漢生有兩女一子。2009年夏,老伴去世後不久,李老漢將自己名下一套房屋過戶給兩個女兒。辦過戶手續時,李老漢和兩個女兒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交易價格為1萬元。
怎料此後,李老漢的孫子小李卻以奶奶生前曾立遺囑『將房屋屬於奶奶的一半遺贈給小李』為由,將爺爺及兩個姑姑告上法庭,要求確認房屋的一半歸他所有。後經河北區法院審理,認定房屋價值42萬元,判決整套房屋歸小李所有,但其須給付兩個姑姑房屋價值的一半即21萬元。
倆女兒總共花1萬塊錢,卻又得21萬,李老漢覺得當初以『超低價』賣房虧了。2010年初,他以兩個女兒采取欺騙手段且合同顯失公平為由,起訴要求撤銷與女兒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倆女兒將21萬元返還給他。
庭審中,法院從房管局調取載明『經雙方協商房屋交易房款不納入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由雙方自行交割並負相應責任』的確認書,經對簽字和指紋真偽鑒定,確認指紋系李老漢右手食指捺印、簽字為其本人所寫。此外,兩個女兒還出示一份李老漢簽名的遺囑,載明訴爭房歸兩個女兒,以此證實提前把房屋過戶是老人真實意思表示。
日前,河北區法院審理認為,從整個交易過程及其他書面證據看,原告李老漢和女兒簽訂的買賣合同及買賣房屋交易行為過程中,其均在場並知曉,不能認定二被告采取欺騙手段導致原告簽訂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鑒於原、被告系近親屬關系,均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不能認定合同顯失公平,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請。
律師說法
君悅律師事務所郭文禮律師介紹,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生效判決中已確認房屋買賣合同『部分無效』,即從另一角度講,李老漢賣出屬於自己的房產份額是有效的。因此,在沒有對生效判決改判情況下,當事人不得就該判決內容再行相反主張,法院也不得就該判決內容再作出相矛盾的判決。
郭律師認為,《合同法》規定即使有效合同也是可以通過訴訟、仲裁申請撤銷或變更的,但前提條件須是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法定事由。就本案看,雖然雙方約定價格僅為1萬元,但考慮到原、被告特定的身份關系,合同中約定價款僅是一個虛擬價格,表明雙方更多的是一種贈與關系,原告主張無相關證據支持。 (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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