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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除了糧食和食用油,成品糧油也將納入北京的儲備糧范圍。昨日,北京市政府發布政府令,新《北京市儲備糧管理辦法》自8月1日起實施。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呈現該變化。
據了解,原《辦法》制定於2002年。近年來,國內一些地區曾通過中央儲備糧平抑玉米價格、小麥價格。但北京糧食市場相對穩定,初步統計,尚未有大規模動用儲備糧事件。
局部供不應求儲備糧『救市』與原來相同,儲備糧可按照實際庫存數量的20%至30%分批輪換,輪換時實際庫存數量不得低於總規模的80%。儲備糧輪換、采購可以通過競價交易、國內(外)定向采購等方式。處於何種危急情況可以動用儲備糧?原《辦法》設計了3種情形:糧食供求總量失去平衡或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在此基礎上,新《辦法》寫明,只要北京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即可以動用儲備糧。也就是說,無需全市,只要部分地區有需求,北京就將動用儲備糧『救市』。
處罰上限調高7萬元新《辦法》處罰力度明顯加大。擅自動用儲備糧,對於這一危及國計民生的行為,原《辦法》的處罰標准為1萬元至3萬元,構成犯罪則追究刑事責任。《新辦法》規定,此種行為可處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同樣追究刑責,處罰上限調高了7萬元。
新《辦法》還設定了其他處罰情形:不執行出入庫要求,拒絕、阻撓或乾涉監督檢查人員,處3萬元以下罰款;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追究刑責。
新《辦法》還要求,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糧油市場信息監測預警機制,適時提出動用市儲備糧的建議;經過批准,儲備糧網點可設在京外地區。(記者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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