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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寧陽縣郭先生對機動車『捆綁』交通違法處理提出質疑,並得到法院支持。但由於違法記錄未處理,車輛檔案被全國統一系統鎖定,判決7個月仍未執行。
到車管所辦理車輛年檢時,很多車主都會被告知如果車輛有交通違法信息記錄,必須先交納違法罰款後,車檢纔能通過。多年來,人們早已習以為常地接受年檢『捆綁』違法罰款操作。去年9月開始,山東省寧陽縣郭先生跳出來質疑這一規定。郭先生認為,在其車輛檢測合格的情況下,交警大隊因該車存在交通違法信息而拒絕發放車輛檢測合格標志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遂一紙訴狀將交警大隊告上了法庭。去年12月,寧陽縣法院經審理判決交警大隊敗訴,判令交警大隊5日內為原告郭先生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判決已生效7個月,但時至今日,郭先生卻仍未能拿到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
不交罰款不年檢 車主告贏交警隊交警部門: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規定,在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法院判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以原告持有的車輛在未處理完畢交通違法行為前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理由不足。
三年前,郭先生購買了一輛東風雪鐵龍小型客車,在當地辦理了機動車入戶登記並領取了機動車行駛證,掛上了車牌。
2009年6月11日,郭先生向保險公司交納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金760元。同年6月18日,他到寧陽縣機動車檢測站對該車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為『合格』。然而,寧陽縣公安局交警隊卻以該車『2008年有道路交通違法信息記錄18項,已處理2項,未處理16項,違反公安部頒布施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有關規定』為由,拒絕為郭先生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郭先生對此結果不服,於2009年9月14日一紙訴狀將寧陽縣交警大隊告上了法庭。
被告寧陽縣交警大隊辯稱,交警大隊不給原告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並無不當。因為該車自2008年11月4日至2009年7月22日期間,有道路交通違法信息記錄16條未接受處理,機動車檔案被鎖定。公安部制定實施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在申請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故原告在未處理完畢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交警大隊依據相關法規,對原告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並未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寧陽法院經審理認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所需提交的單證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的發放作了明確規定:『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法律規定是明確的,寧陽縣交警大隊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原告郭先生的車輛經檢驗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測標准,交警支隊審查無誤後應當發給原告檢驗合格標志。交警大隊以原告持有的車輛在未處理完畢交通違法行為前不予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理由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2009年12月,法院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等法律規定,作出交警大隊5日內為郭先生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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