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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12日,柯某和劉某二人從湖北來到紹興,這次他們是想來做一筆大生意的,而目標就是紹興縣某古玩店,該店店主王老板和所有客人一樣,熱情接待了他們。古董店裡來了兩個『大客戶』
柯某和劉某二人先是拿出了4扇屏風和1個侍女像,詢問老板有無收購意向,王老板也是古董界的行家,粗粗一看就知道這些東西不是什麼寶貝,年代並不久遠,做工也不精致,王老板隨即告訴兩人,『這幾樣東西並不稀罕,價格公道可以商量一下,不然就算了,我興趣不大。』
『王老板果然好眼力,那你看看我這裡這樣寶貝,這可是個好東西啊。』劉某隨即從包裡拿出一個金燦燦的金元寶,王老板眼前一亮,好家伙,這個元寶個頭可不小,放在手心掂了掂,約莫有個毛三斤,這要是成了,可是比大買賣。
劉某一看王老板有了興趣,故意沈下嗓子說,『這「金元寶」是柯某家的祖傳的古董,純金的,這柯某也是個敗家子,沒別的愛好,這是喜歡賭,這不家裡東西賣的差不多了,可欠的債又被逼近了。』劉某說,『王老板,你是個正規生意人,給的價錢不會太離譜,本來這小子急於出手,想隨便賣了的,我特地介紹到你這,你給個好價錢吧。』
鑒定表面為純度97、98的黃金聽柯某這番介紹,王老板很是心動,可是細細一想,1700多克的金元寶不是一筆小買賣,馬虎不得。劉某看出王老板的顧忌,於是主動建議說,雙方可以去做純度檢測,好讓王老板買的放心。
於是雙方前往紹興袍江一家檢測機構,檢測的結果是,『金元寶』表面是純度為97、98的黃金。事後王老板回想,鑒定的環節就是騙子精心策劃的陰謀。因為一般的鑒定機構只能對金屬做表面檢測,該金元寶采用包金工藝,表面為金確鑿無疑,而要做內部檢測必須要做密度法,但這麼大質量的『金元寶』,紹興這家鑒定機構根本無法完成。
回去的路上、劉某佯裝建議王老板再做檢測好放心,『王老板,這東西你放心,不然我也不敢讓你去檢測,說實話,我這麼遠帶他到你這,還是相信你王老板是個通情達理的人,說難聽點,我就是想你私下給我扣點好處費讓我好買點酒喝。』王老板於是對柯某的『動機』深信不疑,回到店裡後,雙方最後商定該『金元寶』為25萬元,屏風和侍女像共1.2萬元。由於一下子沒有那麼多現金,王老板直到傍晚只籌到24.2萬元,見『大局已定』,柯某二人便提出餘款2萬元可日後再給並離開了。
老實的王老板第二天想將餘款交給他們時,纔發現對方的電話再也無法打通。
古董交易『不三包』?在庭審過程中,柯某和劉某的辯護人提出,被害人王某具有專業知識背景,根據古董交易的行規和慣例,賣家沒有如實告知義務,全憑買家眼力,不打假,不三包(包退、包換、包賠)。那麼兩人的行為到底是古董行業潛規則還是刑事詐騙呢?
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金元寶』系采用包金工藝的現代工藝品,不是古董。柯某、劉某明知如此,仍設局謊稱『祖傳古董』、『純金制造』,並通過做檢測、私下要求拿好處費等,誘使王某更加相信該『金元寶』系純金制造。
雖然本案所涉詐騙行為大部分發生於古董店且與古董交易同時進行,但柯某、劉某將涉案『金元寶』出售給王某,並非古董交易,實際上是『黃金買賣』,交易雙方共同去檢測該『金元寶』的成份充分表明了這一點。王某是否具有鑒別古董的能力,並不影響其受柯某、劉某欺騙而錯誤地認為涉案『金元寶』系純金制造,以致自願出資購買。
柯某、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伙采用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詐騙罪,屬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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