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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跡的毀壞是無法復制和彌補的文化災難。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文物工作者的權利和職責,更是各級政府、廣大民眾的共同事業,只有當各級官員和民眾自覺、傾心保護文化遺產時,文化遺產纔有尊嚴。
近日,一起毀壞文化遺跡的事件引起了媒體和網民的強烈關注。在國家和省文物保護部門一道道『保護令』之下,『行政挖掘機』依然不停地轟鳴,使鎮江13座宋元糧倉遺址遭到巨大毀壞,一個尚未與公眾見面的考古『新發現』卻已經面臨著消逝。
作為2009年鎮江城市建設的重點項目之一,鎮江古運河畔的大型商住樓盤『如意江南』建設項目,在工程施工之前,建設部門不僅沒有留給文物部門進行全面勘探和發掘的時間,更為氣憤的是在國家和省文物保護部門一道道『保護令』之下建設部門的目空一切。顯然,在這場權力搏奕中,表露出文物保護部門的權力『空虛』。
當『保護令』擋不住『行政挖掘機』的野蠻,人們自然會寄望於法律,用法律來約束對文物保護法的漠視,用法律填補文物部門的權力『空虛』。
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像鎮江『如意江南』建設大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省人民政府文物部門,並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這似乎體現了文物部門所具有的權力。但由於目前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選址權力在計劃、建設土地部門,建設單位的基建申請只要得到上述部門的批准就可開始施工。而建設單位往往從自身經濟利益出發而不向文物保護部門報告工程情況,相關部門也沒有義務向文物部門報告工程情況,導致文物部門的所謂權力顯得過於空虛,不能形成對建設單位明顯的約束力。尤其像鎮江那樣,在建設部門有意回避考古調查、勘探甚至橫蠻無理的情況下,法律又沒有對之明確同步問責的規定。而當地方在政績飢渴和民生工程緊迫的雙重壓力下,『保護令』成為泡沫也是必然。
另外,法律規定文物保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而法律沒有對建設單位承擔不起文物保護費用時,其文物保護工作如何進行作出規定。從鎮江案例來看,建設部門自然不能不考量數目不菲的文物保護費,一挖了之顯然是規避的最好辦法。再如,法律只規定了省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纔具有對基本建設中的地下文物進行保護處理的權力,而這種規定顯然忽視了地市(縣)文物部門對當地文物保護參與的主觀能動性。
當下,中國正處於城市化快速發展階段,各地城市建設以空前的規模和速度展開,而文化遺產也處於最緊迫、最關鍵的歷史階段。因此,必須重新審視現有的法律,如對大型建設項目如何界定,是不是中小型基本建設工程可以不向文物部門報告工程情況,如果這樣,必然會使得相當數量的建設工程游離於法律的管理保護之外,自然不能對侵害文物的行為構成有效約束。因此,對文物重點地區的建設工程審批、實施、監管等環節,法律應該讓文物保護部門參與進來。而對於重大文物的保護費,國家是不是也有承擔的義務呢?
面對這起惡性事件,問責是必須的,但問責不是最終目標。在問題和挑戰面前,惟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和管理體系,纔能遏制類似的權力瘋狂。而剛性的法律纔是文物保護最強有力的護身符!作者:沈良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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