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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後,一名職業司機落下殘疾,嚴重影響了他的從業。提起訴訟後,該司機要求肇事方增加殘疾賠償金,本市法院日前經審理後,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
事件回放 小荷開車與杜某所駕車相撞後又撞倒騎車人胡某
事發當日早晨8時許,女孩小荷駕駛汽車行駛至解放南路一路口時,與男子杜某駕駛的汽車相撞。在此情況下,小荷並未來得及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汽車繼續向前行駛。此時,汽車的保險杠又將騎自行車的男子胡某撞倒並拖帶。
胡某傷得不輕,不僅左鎖骨骨折,左肱骨乾也骨折了,還伴有神經損傷。
責任認定 小荷杜某負事故主次責任胡某致殘起訴雙方求償
事發後,經交管部門認定,小荷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杜某負次要責任,胡某不負責任。
此次訴訟前,胡某已獲得醫療費等相應賠償。去年8月,他再次住院手術治療並產生相應費用,且一直沒有向肇事方主張殘疾賠償金。所以他再次將小荷和杜某以及雙方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事故發生後,胡某為了治療而背上了巨額債務,且喪失了勞動能力,落下三級殘疾。胡某過去是一名職業司機,此次事故給他造成的職業妨害很嚴重,因此他要求增加殘疾賠償金。
此次起訴,他共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25萬餘元。胡某表示,費用應由小荷和杜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小荷賠償60%,杜某承擔40%。
面對起訴,小荷表示,胡某所述情況基本屬實,會盡最大努力賠償胡某的合理經濟損失。杜某認為,事發時他正在等紅燈,小荷駕駛汽車撞在了他的車輛後部,接著又將胡某撞倒,自己承擔40%的比例過高。
判決結果 傷殘對胡某職業妨害嚴重傷殘賠償金提高3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荷的汽車與杜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後,小荷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致原告受傷。二被告的行為與原告受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所以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肇事車輛分別在保險公司投保,所以應先由保險公司賠償,所餘損失再由小荷和杜某承擔。
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殘疾賠償金一節,因原告受傷治療終結後,經司法鑒定有兩處以上構成傷殘,且肢體傷殘具有對其職業妨害嚴重的情形,故對其主張的數額,法院根據法律酌情予以確定。
最後,法院判決小荷賠償胡某約15萬元,判令杜某賠償胡某近9萬元。其中二人賠償的殘疾賠償金是近14萬元,較一般標准提高了3萬餘元。新報記者張家民
律師說法
其他從業者
也可主張
本市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玉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規定,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本案中,作為職業司機的胡某被撞後構成殘疾,所以他可以要求提高殘疾賠償金。王玉榮表示,除了司機之外,其他從業者在受傷後嚴重妨害就業的,也可以要求適當提高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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