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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黃某父母將天津濱海新區塘沽一套房產贈與黃先生,雙方簽訂合同並進行了公證。在沒辦理過戶的情況下,黃某又將該房產賣給張某。因房屋過戶手續一直未能辦理,張某將黃某告上法庭,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協助其辦理過戶手續。近日,塘沽法院經一審判決,認定房屋贈與黃某後,雖然沒有辦理過戶,但受贈人黃某因此取得處分權,其買賣行為有效,判決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張某訴稱,2007年4月,其與被告黃某簽訂《購房買賣協議書》,約定黃某將塘沽某小區一套住房出售給張某,過戶手續由黃某負責,所需費用由張某支付。合同簽訂後,張某先後四次將全部房款支付。後張某多次催促黃某為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一直未果,遂於2009年6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黃某繼續履行合同,為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被告黃某則辯稱,與張某交易的房產是2006年黃某父母贈與自己的,雙方雖然簽訂了贈與合同並進行公證,但房產一直沒有過戶到自己名下,自己並沒有房產證,也沒有佔有使用訴爭房屋,對該房屋並無處分權,與張某所簽合同應屬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乾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准。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被告黃某的父母與其簽訂的房屋贈與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雖然黃某稱其沒有收到房產證,也沒有佔有、使用訴爭房屋,但根據原告張某提供的房產證復印件和其裝修居住多年的事實表明,表明黃某早已收到房產證,並已實際佔有訴爭房屋,故該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
本案中,訴爭房屋所有權雖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但黃某基於有效的贈與合同依法取得了房屋的處分權。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張某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該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並生效,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
據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黃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按合同約定協助原告張某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記者張檬通訊員李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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