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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7月15日電記者15日從衛生部獲悉,由衛生部、國務院糾風辦等單位聯合發布的《藥品集中采購監督管理辦法》日前頒布實施。其中明確規定,參與集中采購的藥企在采購周期內漲價將依法給予處理。
此外,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采取串通報價、操縱價格等手段妨礙公平競爭,或者以非法促銷、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公布藥品采購品種後,非因不可抗力撤標或拒絕與醫療機構簽訂采購合同;不通過藥品集中采購平臺交易;擅自配送非入圍藥品,不按合同約定配送藥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配送等行為的,將由價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理。
管理辦法還對負責組織藥品集中采購的政府部門、公務員及工作人員,負責實施藥品集中采購的政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選聘人員以及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的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做了詳細規定。
管理辦法規定,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的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有規避藥品集中采購,擅自采購非入圍藥品、提供虛假藥品采購信息、不按規定簽訂采購合同或者不按時回款、不執行集中采購藥品價格、在藥品采購、銷售、使用和回款等過程中收受回扣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將依法給予處理。
根據管理辦法,政府部門、單位和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當責令其糾正錯誤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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