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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7月16日訊
一年前,與房開公司簽訂購房合同,並委托房開公司辦理房貸按揭業務;今年6月底,臨到交房,業主卻被告知,由於房貸延期,需要交納1000元的違約金。上周,經工商部門調解,遭遇『被違約』的陳先生終於和房開公司達成和解。
去年5月6日,陳先生在西區購買了一處房產。按照合同規定,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項,通過銀行按揭方式來支付。在合同中,房開公司要求『由買受人通過銀行提供按揭貸款方式在2009年6月5日之前足額支付給出賣人』,否則視為違約,陳先生應按日向房開公司支付萬分之1.5的違約金。
由於房貸事宜全都是由房開公司工作人員代辦,陳先生在簽這份購房合同的時候,並未在意此條款。當年的6月29日,款項纔到達房開公司的賬面。其間,沒有人告訴陳先生有關違約金的事。直到前不久拿鑰匙時,陳先生纔知道自己『被違約』了。
『對於房開公司來說,如果貸款申請提前批下來,當然是好事,晚一點下來,自身沒有一點損失,還能有違約金。這樣一分析,很明顯合同中關於違約金的規定,是不合理也不科學的,屬霸王條款。』工商部門工作人員相告。
記者諮詢了浙江無劍律師事務所陳慶林律師。他認為,若業主材料提供齊全,也是按照要求如期提供的,那麼,其是可以免責的。而且從法律上講,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應該是一種公正、公平的關系。開發商不得以強勢姿態,在合同中限制購房者正當的權利。
工商部門提醒,消費者對購房合同存在違約責任不對等的霸王條款,可要求開發商對購房合同進行修改,或者拒簽。(衢州晚報記者徐桂麗通訊員汪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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