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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了慶祝外孫飛飛兩周歲生日,飛飛姥姥從蛋糕房買了一個大蛋糕,並隨贈了一個音樂盒。當一家人圍坐在一起點燃蠟燭許願時,點著的音樂盒突然發生爆炸,灼熱的碎片擊打在飛飛的右眼瞼處。經醫院初診小飛飛右眼瞼燒傷,並伴有血絲滲出。經過醫院治療後,飛飛出院。為避免留下疤痕,飛飛需要後續治療。而後飛飛將蛋糕房老板胡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
[法院判決]
被告胡某在法庭上辯稱:1、音樂盒作為贈品,系原告無償取得;2、飛飛的受傷原因是原告方使用不當所致,並非音樂盒不合格。因為音樂盒只能放在蛋糕下面,不能插在蛋糕上面在一堆蠟燭中間點燃。基於以上兩點,被告拒絕賠償。
後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協議:被告胡某給付原告飛飛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後期治療費共計3800元。
[律師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一是音樂盒作為贈品,是否屬於無償取得,繼而引發贈品致人損害是否要承擔責任的法律問題;二是該贈品致人損害是否因為原告使用不當所致,假使確實使用不當,商家是否承擔責任。
首先,本案中的音樂盒貌似贈品,實為賣品。蛋糕房的『商業贈與』行為,實質上是一種買賣行為。因為原告必須支付對價購買被告商品並符合一定標准後,纔能享有取得贈品的權利。換言之,如果沒有原告的先行購買行為,就不會有後續的贈與行為,即被告不會無條件、無償地送給原告贈品。可見,『商業贈與行為』與銷售行為本身是密不可分的,究其實質仍是一種有償買賣的法律關系。既然不是贈品,致人損害應當由商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一個很淺顯的問題。
其次,商品所造成的傷害如果是由於該商品的消費者使用不當引起的,商家是否還承擔責任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依據此強制性條款,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應當符合質量要求,標明產品名稱、廠址,附有產品說明、中文警示標識等,若『贈品』外包裝中並沒有對該操作方式進行說明及標注中文警示,被告方也沒有對『贈品』的使用方法進行事先告知,則該『贈品』屬於不合格產品,即使損害是由於原告使用不當所致,被告也應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原告操作不當不能作為被告免責的事由。
進而,我們對本案『贈品』作進一步思考,假設該贈品的確是原告無償取得並致其損害,被告該不該承擔責任?答案也是肯定的。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相關規定,產品的生產者在制作產品時保障使用者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是對其基本的要求,因產品質量缺陷致人損害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從法理看,消費者相對於產品的生產者處於弱勢地位,法律的相關強制性規定正是體現了人性關懷的價值內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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