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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經濟,輕法治』,導致一些地方法治建設進展緩慢,而法治建設的滯後,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經濟的發展
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要求,市縣政府要認真做好行政應訴工作,並明確提出要將是否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等作為考核內容,納入到市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實績考核指標體系。
由於該規定只是要求將行政應訴納入到考核,而對行政訴訟敗訴、行政首長出庭、判決執行情況等並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導致一些地方的行政機關對行政訴訟案件只是應付了事,由律師或普通工作人員象征性應訴。領導不出庭、敗訴不執行成為很多行政訴訟案件中普遍存在的現象。
法治建設不能光掛在嘴上,更要體現在實際行動中。一些領導乾部在大會小會上強調行政應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行政審判庭上卻見不到他們的身影、聽不到他們的聲音。行政訴訟是老百姓維權的一種重要渠道,一些行政機關負責人對案件不重視甚至抵觸,反映了他們對自身可能存在違法問題的放任,也反映了對老百姓合法權益的漠視。
行政訴訟中存在的這些問題,也是我國法治建設中遇到的難題。
當前,行政權力龐大,行政權基本上主導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因此,推行法治與發展經濟一樣,需要來自各級政府的強大動力。如果依法行政僅僅是靠上面推動,而各級政府被動應對,其效果顯然難以保障;倘若行政機關能夠從觀念到行動上遵循法律規定,依法行政,其效果將大為不同。山東省日照市將包括行政訴訟在內的法治考核納入到行政官員政績考核體系,抓住了依法行政的『牛鼻子』,具有很強的針對性,也收到了實效。
發展經濟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建設法治政府亦是大勢所趨,兩者缺一不可。但一些地方只顧發展經濟,對於法治建設只是被動應付。態度上的『重經濟,輕法治』,導致一些地方法治建設進展緩慢,而法治建設的滯後,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經濟的發展。日照市將行政訴訟納入政績考核,用官員考核這一指揮棒保證了法治建設的到位。政府法治建設不能輕視,更不可忽視,否則在長遠發展上必將受到負面影響。
將行政訴訟等法治建設內容納入到官員政績考核,這一做法值得肯定、提倡。當然,隨著實踐的增加和經驗的豐富,這種績效考核還應繼續擴大法治考核的范圍,更合理地設置相應分值,使評價體系更完善、更科學,更好地適應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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