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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張大爺被子女帶到醫院看病,前後花了大筆的醫藥費。『既然是幫鄰居出頭,鄰居是不是應該有所表示。』張大爺一家認為,這筆醫藥費該由鄰居承擔一部分。可是鄰居卻以不了解情況為由,拒絕承擔醫療費,並稱張大爺摔倒是小偷所為,應該報警抓住小偷,由小偷承擔全責。鄰居的回復讓張大爺的子女不知如何是好,自己的父親出於好心,阻止了盜竊事件的發生,避免了對門鄰居財物的損失,這件事的最終受益人還是鄰居,承擔醫療費也是合情合理的。但鄰居態度卻很強硬,一直不願意承擔責任。
『張大爺這種情況,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來處理。《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對於保護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又加深了一步。』義源律師事務所的崔立軍律師表示,以前,『英雄受傷該誰負責的問題』法院是根據《民法通則》一百零九條中『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來裁定。而這一條中只提到『受益人也可以補償』,因此在實際運用中,法院就可判決『可以賠償』,也可以判決『可以不賠償』。而《侵權責任法》中把『可以』改成了『應當』,這已經帶有了強制性,因此法官在裁量上就從『賠不賠』變成了『賠多少』,英雄們也就再也不必流血又流淚了。
相關鏈接《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也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時報記者於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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