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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浙江『三模三電』加分事件、2009年6月重慶官員子女更改民族成分騙取高考加分事件以及2010年湖南省高考武術加分事件等,使得高考加分的公平性與合法性面臨前所未有的危機。
高考加分政策源於保護社會弱勢群體和彌補高考選纔制度缺陷的需要。新中國成立初期,國家就對工農子女、退役軍人、烈士子女、少數民族學生、華僑、港澳臺學生實行優先錄取的照顧性加分政策。改革開放後,為了加大人纔選拔力度,國家增加了對德、智、體績優生實行加分錄取的鼓勵性加分政策。
從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開始,因國家未對高考加分的對象、加分的幅度以及高考加分的決策部門作出明確、規范的界定,許多部門和地區為了自身利益,出臺了各種各樣的部門性的、區域性的、臨時性的高考加分政策,這些加分項目多達幾百種!
招生委員會統管不力,部門、地方以及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最終導致了高考加分亂象叢生。從1987年國家教委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可以看出,那些受地區級以上表彰的三好學生、優秀學生乾部、烈士子女、體育競賽獲獎者、受政府表彰者等均可得到降分錄取的優惠,有些地方甚至把獲得縣級、校級獲獎者也列為加分對象。
近幾年,教育部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規定》第47條『有關省(市、區)確需要增加的政策性照顧項目,經本省招生委員會研究決定並報教育部核准備案後便可向社會公布』這一條款為各省出臺各自高考加分政策提供了巨大的空間,使各省高考加分項目變得層出不窮、不易控制。同時,對於體育績優生、少數民族學生、港澳臺學生、立功軍人、見義勇為者等加分主要由體委、民委、港澳臺辦、公安等部門操作認定,主管高校招生的教育部門無法對這些加分項目進行直接監管。正是這種加分政策決定權的分散,導致了一些部門和地方為了部門利益與地方利益制定了名目繁多的加分項目。
對於高考加分集中於發達地區、少數中學以及個別項目問題,應一分為二看待。發達地區一般是各省(市、自治區)的首府或經濟發達城市,這些城市要麼具有強大的權力資源,要麼集中大量財富,或者具有優質的教育資源。學科奧賽、創新大賽等獲獎項目需要豐富的學校教育資源和家庭教育資源,如果這些大賽操作程序公開、規范,那麼,獲獎者集中於發達地區、少數中學也屬正常,但現實經常並非如此。而體育類與少數民族加分者集中於發達地區並非都正常,體育類與少數民族加分因缺少科學的認定標准、規范的操作過程與公開的監督機制,往往容易受到權力與金錢的侵蝕而成為腐敗通道。
高考加分是對高考招生制度的重要補充,高考加分政策實質上是對特殊群體所受原有入學機會不公平的一種補償,是實現高校招生多元評價與錄取的有效手段。從政策立意上看,高考加分政策不僅有利於引導中學實施素質教育,也有利於挖掘學子的纔智潛能,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與創造性,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
然而,高考加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以至於出現『取消高考加分,實行裸分錄取』的主張。筆者認為,不一定要這麼絕對化,但高考加分若要走向公平公正,就必須從制度規則、操作過程以及制度監督3個方面加以完善。
筆者建議,首先,取消各省內制定的高考加分『土政策』,教育部直接參與各部門高考加分的認定過程,由教育部統一規范高考加分的對象與加分幅度。
其次,明確高考加分的對象與標准。僅就教育部規定的加分與降分對象而言,其認證標准存在很大差別,烈士子女、重大國際與全國性學科競賽、重大國際與全國性體育比賽、榮立軍功者都具有剛性的認證標准,不易弄虛作假,社會認可程度很高。而省級優秀三好學生、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跡者、國家二級運動員、少數民族考生的認證標准缺少剛性指標,容易受到權力、人情關系的侵蝕而淪落為腐敗的發源地,社會對此存在爭議。因此,必須對這些加分項目制定明確的組織主體和剛性的認證標准,譬如『三模三電』、武術等項目,不是隨便什麼機構只要冠以『全國』二字組織比賽,就可以取得其獲獎證書。否則,與其讓這些加分項目被權貴所控制,還不如廢止之。
其三,嚴格規范高考加分的操作過程,對高考加分的執行步驟和各個環節進行細化和固定,並將這些步驟及相應的規則要求公開,以便於執行人員按要求操作和社會人士的監督。一些高考加分項目的認證權並不是掌握在教育部手中,如少數民族考生、國家二級運動員、僑生、見義勇為者等項目,各部門的認證標准寬嚴不一,也存在因部門利益而放寬標准的可能。在制定嚴格認證標准的基礎上,有必要對這些項目的認證過程進行嚴格控制,既要防止降低國家二級運動員認定標准情形的產生,也要防止像重慶那樣隨意更改戶籍獲得少數民族身份狀況的出現,確保高考加分項目的公平有效。
最後,建立高考加分的公示與監督機制。即使有了嚴密的制度規則和具體的執行程序,這還不足以保證高考加分執行結果的公平。必須建立高考加分的公示制度與監督機制,在行政監督的基礎上,充分發揮網絡信息時代媒體監督、公眾監督的作用。嚴密的制度程序未必會對人的良心起作用,道德良心對於保證操作的公平性也是一個關鍵的因素,最終解決問題之道在於提高社會誠信水平。
筆者認為,在我國,即便制定了公平的執行程序和有效的監督機制,政策執行的公平性還明顯受制於我國『人情社會』的現實。從這個意義上說,純粹的公平是無法實現的,我們只能盡量把不公平降低到最低限度。羅立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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