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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北京地方國家權力機關28日開始第二次審議有關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的法規草案。草案要求,對於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動,承辦者應在舉辦活動的20個工作日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北京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28日在此間舉行的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上進行二次審議。
條例草案明確要求,參加人數超過1萬人的文藝演出和體育競賽,展位總數在2000以上的展覽、展銷,以及舉辦場所跨區的承辦者,應當向大型活動舉辦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重要大型活動范圍由北京市公安局確定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草案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的審批職責:收到申請後,需在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實地勘驗活動現場,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後,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申請者。
條例草案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國事、外交、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嚴重妨礙交通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的活動,公安機關將一律不予發放安全許可。
該條例草案對大型活動中各類主體的法律責任做了補充和完善,新增了一條:『承擔大型活動安全風險評估的機構,未盡到安全提示義務,或者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安全風險,造成大型活動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為了規范政府監管行為,該地方法規草案還新增了以下內容:『負有大型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承辦者、主辦方提出與安全監督管理無關的要求,不得強制承辦者委托指定的風險評估機構或者保安服務公司。』
本條例草案所稱的大型活動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臨時佔用場所、場地,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游園會等群體性活動。
據悉,北京年均舉辦各類大型活動2000場次以上,其中展覽展銷佔75%以上;萬人以上大型活動場次位居全國首位。該條例草案強化了大型活動舉辦各方的安全責任,明確了政府監管職責,為確保大型活動安全提供了堅實的法規基礎。該條例草案曾於今年4月進行過初次審議,有望於本月30日通過。(記者 於立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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