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 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保證安全生產。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對患有不適合高溫、高濕作業疾病的員工,應暫時調離高溫、高濕作業崗位,暫不能調動崗位的,應對其加強預防中暑保護措施。尤其要加大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力度,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高溫作業分級》國家標准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溫、高濕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要認真落實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各項防暑降溫措施,對於違反規定的單位,勞動者可向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