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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物業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在電梯內安裝了刷卡設備,且對未按期交物業費業主的磁卡不予昇級,限制其使用電梯。此舉引來業主不滿,一名業主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令被告物業公司將涉訴電梯刷卡區拆除,並將電梯恢復原狀。
馬某是本市河西區某住宅小區業主,其所有房屋所在樓門在建設時共安裝有兩部電梯,其中一部觀光電梯裝配有刷磁卡的設備,而另一部客梯未裝配有刷卡設備。2009年11月,小區物業對該部客梯進行施工改造,在客梯內加裝了刷磁卡的設備,業主需刷卡纔能正常使用電梯。如果小區的業主不正常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將不對磁卡進行昇級,業主也將不能使用電梯。對物業公司的這一舉措,馬某極為不滿,認為沒有相關部門批准,任何人無權拆改原結構的設備,該行為已侵害了業主合法權益,遂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恢復原狀。
結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及使用權。被告物業公司與涉案小區建設單位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小區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後被告依約與建設單位辦理了物業管理驗收交接。被告應依合同約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被告在對訴爭電梯進行改造前未征得業主的同意,且在電梯改造後,被告對未按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的磁卡不予進行昇級,限制了業主正常使用電梯,侵犯了物業所有人對其所有的公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權,被告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故原告主張被告將改造的客梯恢復原狀的訴求,合理合法,依法支持。因訴爭電梯現由被告負責管理,且業主需到被告處對磁卡進行昇級方能使用電梯,被告亦未向法院提交足以證實電梯施工系由開發商委托的相關證據,故對被告所稱對電梯的改造是由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委托進行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對被告所持原告不具有訴權的抗辯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對於被告所述業主未按期交納物業費用及訴爭電梯遭人為損害已損壞的情況,與本案非同一法律關系,被告可另案主張其合法權益。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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