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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知名老字號『桂發祥十八街麻花』把它的新對手『景林祥麻花』告上法庭。本報日前追蹤報道的『麻花之爭』再起風波,繼市二中院一審判定『景林祥』侵權並賠償對方7萬元後,原被告雙雙上訴。近日,在市高院第九法庭二審開庭審理。因為有了一審的較量,二審過程中,雙方都准備得更充分,庭上庭下的交鋒也格外激烈,其情節不遜於任何一部同類題材的影視劇。
【庭審·證據】
桂發祥麻花不讓帶入法庭
景林祥整袋書籍都是證據
7月27日下午2時許,市高院審判樓的一樓入口處,有幾個人手提數袋大麻花,還有人提著整袋的書籍。最終,這些麻花沒有獲准帶進法庭,被存在一樓存包處。
相比之下,景林祥的『入場』要順利一些,他們所帶的書籍不在禁止之列。提袋裡,裝了好幾本大32開典籍,一個壯年男子提著書解釋說:『上面記錄著桂發祥的由來,都是有利證據。』
庭審下午2:30開始,當事雙方都提前到了法庭。按照尋常情況,二審法庭設有『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兩個席位,而本案中,當事雙方都提出了上訴,也就是說,必然有一方坐在『被上訴人』席位上。
審判長很周到。他示意『桂發祥』坐在『被上訴人』席位上。開庭後,首先解釋:『因為本案雙方都提出上訴,就按提出上訴的時間早晚決定坐席,既然「景林祥」先提出上訴,就由此方坐「上訴人」席,另一方坐「被上訴人」席,但是,雙方都是上訴人。』
【庭審·對抗】
桂發祥拜師合同虛假無效
景林祥我們根本就沒侵權
在人員配備上,雙方各有千秋,『景林祥』一方的律師田霖,是天津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本市刑辯界的翹楚,在知產案的代理上也不遜色;『桂發祥』一方的律師是本市張盈律師事務所丁立瑩,一位年輕有為的律師,以代理知產案擅長。
另外,『景林祥』一方還委托了一個全權代理人——景志剛,他雖不是景林祥麻花公司的法人代表,但因為『景林祥』麻花的包裝物上印有『天津特產桂發祥十八街麻花范桂林——親傳弟子景志剛執方監制』字樣,使得景志剛成為此案中不可或缺的人物。『桂發祥』一方來了一位女經理。她在法庭上咄咄逼人,當講則講,毫不讓步。
景林祥一方的上訴請求是,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桂發祥』一審訴訟請求,兩審訴訟費全部由『桂發祥』一方承擔。桂發祥的請求是,改判立即銷毀所有侵權包裝物、包裝盒、包裝袋等,銷毀拜師合同。此方認為,1984年9月范桂林與景志剛簽訂的拜師合同是虛假的無效的,不能用於與麻花有關的銷售行為中。同時,此方請二審支持他們在一審時的全部請求數額,包括損失31.9萬元和為此次訴訟進行的合理開支33901元。
景林祥仍然堅持他們沒有侵權。除了講述在一審時的理由之外,他們還調取了景林祥麻花的包裝設計圖。此方稱,麻花屬於糕點類食品,而紙制、方盒、紅底的外觀是傳統糕點包裝盒的常見樣式,並不說明景林祥在冒用桂發祥的外包裝,而包裝盒子上印的字也是對產品的客觀表述。桂發祥一方的律師稱,沒有證據證明傳統糕點的包裝盒必須是紙制、方盒、紅底的外觀,對方的說法不具有說服力。庭審結束前,法庭征求雙方意見,『景林祥』同意調解,『桂發祥』不同意調解。此案並未當庭宣判。
【庭審·焦點】
拜師合同
桂發祥要撤銷
景林祥憑嘛呢
『拜師合同』經由桂發祥提出後,二審的法庭上,當事雙方再次針對桂發祥傳人爭論不休。景林祥一方的律師田霖稱,范桂林與景志剛沒有簽訂『拜師合同』。『即使當時簽過拜師合同,其是否有效也是一種民事行為,而不是知產案要審理的問題;即使拜師合同需要認定無效,也應由合同當事人提出認定無效的請求,桂發祥一方無權提出此主張。』早在一審結束時,市二中院已經在判決中稱,關於創始人之爭是史實問題,不是人民法院審理的范圍。此前,桂發祥工作人員稱,景志剛是在借此案炒作。
此番,在法庭上,『桂發祥』突然指向『拜師合同』並提出一審時沒提出的請求——銷毀『拜師合同』。此舉引來『景林祥』的激烈反對。此方稱,其實,范桂林與景志剛簽訂的是師徒合同,而不是『拜師合同』。之所以說法不同,『景林祥』稱,因為景志剛很早以前就是范桂林的徒弟,只是到了1984年纔以師徒合同的形式確定下來,而這份合同從內容上看是給景志剛約定義務的,要求他把麻花制作工藝傳承下去。
桂發祥一方的女經理說,從景志剛的履歷中可以看出,他於1968年到桂發祥後,乾的是後臺工作,而范桂林一直在前案工作,那個年代,根本沒有師徒之說。上世紀七十年代初,景志剛被提乾,脫離了生產,根本沒有跟范桂林學藝的機會和經歷。范桂林1975年退休,1978年患半身不遂,1989年死於半身不遂。1984年,已經成為國家乾部的景志剛怎麼可能與患病的老人簽訂師徒合同?
景志剛用他特有的天津口音說話了:『這種說法不符合事實。我是於1970年提為門市部副經理的,1975年提為副食店副經理,但是我依然在門市部乾活,直到1976年纔脫產。從1968年到1976年,我一直在桂發祥和范桂林師傅學藝,為很多名人炸過麻花。』
創始人到底是誰?
早在開庭之初,『桂發祥』就開宗明義:創始人是史學問題,而打著誰是創始人的幌子侵犯他方的合法權益就是法律調整的范疇,更何況還有劉老八之說,『景林祥強調創始人的目的是捆綁銷售其產品。』
庭審過程中,桂發祥一方稱,范桂林、景志剛都是桂發祥企業的員工,兩個員工拿著企業的商業秘密去簽訂所謂的配方制作合同,不僅荒唐,也是虛假的。
借著這個話題,景林祥一方再次提出創始人之爭。『既然對方一直稱范桂林不是桂發祥的創始人,創始人是劉老八,那麼,作為一個普通員工,對配方之類的秘密並不知曉,何談拿著企業的商業秘密去簽合同?』在此,『景林祥』仍然堅持范桂林是桂發祥的創始人,甚至提及:范桂林去世後,其子女給他立的墓碑上寫的都是:『桂發祥十八街麻花創始人范桂林之墓。』
桂發祥的女經理措詞激烈:『景志剛在離開麻花店30多年之後,在成為國家乾部20多年之後,突然拿出一份師徒合同,用於商業銷售,實屬荒唐。如果說,桂發祥十八街麻花有創始人的話,全體職工纔是創始人。景林祥被利益驅使,打著桂發祥創始人親傳弟子的旗號,不僅欺騙消費者,也是對桂發祥企業利益的盜竊。』
庭審結束後,桂發祥一方的律師丁立瑩對記者說:『宣傳誰是創始人的問題是每個主體的權利,法律無權乾涉,但是,如果你把宣傳誰是創始人跟產品銷售相關聯,就侵犯了別人的合法權益。我方認為,桂發祥是商標專用權人,對創始人有爭議,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解決,但是不能用於描述與產品銷售有關的商業行為當中,甚至於直接指出某某就是創始人。』(高立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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