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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8月02日訊 據《今日早報》報道
昨日,杭州最高氣溫達到37.9℃。杭州市氣象臺20時發布高溫報告,預計未來2到3天,杭州仍以晴熱天氣為主,市區最高氣溫可達37℃到38℃。
持續的高溫,使得一些與高溫有關的話題再受熱議,比如單位不發高溫費可以通過什麼途徑維權?中暑算不算工傷?高溫費和高溫補貼、清涼飲料費有什麼不同?
昨天在浙江圖書館舉辦的《由高溫補貼談勞動合同法適用的熱點問題》公益法律講座,吸引了近200名觀眾。包括浙大光華法學院副教授許建宇、省勞動仲裁院院長龔和艷、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民事業務部主任錢梁在內的專家和資深律師作了現場講解。
向單位要高溫費有據可依關於高溫費發放的依據,錢梁律師提到了兩份規范性文件。
2007年由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
《通知》第四部分『落實用人單位責任』條款第(七)項中作了如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至於高溫津貼的具體標准由省級政府或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制定。
上月,浙江省人保廳發布《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清涼飲料費標准的通知》,通知指出,企業在職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的發放標准為: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員每人每月130元。發放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開支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高溫費和清涼飲料費不同 維權方式也不一樣從國家有關部門和我省出臺的文件中可以看出,高溫費有的叫高溫津貼,有的叫夏季清涼飲料費。
錢梁律師說,在目前實踐當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於是否應當額外發放高溫津貼,有著兩種對立的觀點:
一些用人單位認為,在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時,約定的工資數額已經對夏季高溫作業有了體現,所以無需另行發放高溫補貼;但大部分勞動者認為,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地方政策之所以確立高溫補貼,就是為了使勞動者獲得額外的補貼,額外發放高溫補貼理所當然。
對於以上爭議,錢梁律師說,如果單位拖欠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
省勞動仲裁院院龔和艷院長也表示,勞動仲裁部門已經受理和裁定多起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追償高溫津貼的案例。
而對於清涼飲料費的發放,錢梁律師認為,省人保廳下發的文件只是給省內各企業一個參照標准。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發放清涼飲料費的,勞動者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
中暑算不算工傷俗語說『好漢不賺六月錢』,對高溫作業的勞動者來說,夏天體力消耗更大,而且極易發生中暑甚至過勞死,什麼情況下纔構成工傷?
談到這個問題,錢梁律師提到在《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有這麼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為工傷。那麼相關的賠償問題只要通過《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來解決即可。也就是說,如果一個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發生中暑情況,應該視為工傷。
通訊員任慧芳本報記者陳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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