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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8月02日訊
7月29日,溫嶺市檢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對陳雲進提起公訴。
今年5月5日晚,溫嶺市石塘鎮經濟發展辦公室主任陳雲進飲酒後駕駛私家車,從松門鎮商港酒店經林石線駛往松門瑞金小區,途經松門鎮松南村路段,與抱孩子的行人李和碰撞,李和受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其懷抱的兒子受輕傷。
事故發生後,陳雲進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駕車逃離現場。5月6日早晨6時左右,陳雲進到溫嶺市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據認定,陳雲進負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
檢察機關認為,陳雲進違反道路交通法規,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碰撞行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且肇事後逃逸,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雲進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據此,行政機關公務員只要依法被判處刑罰,不管是實刑還是緩刑,也不管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要給予開除處分。據臺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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