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訊本市某鋼鐵公司青年男職工宋某意外失蹤,生不見人死不見屍。後經審理認定的案情,聳人聽聞。他生前的同事劉某承認,二人在單位因瑣事推搡,劉將宋推倒,宋某被地上的鋼筋插穿身體,當場死亡。為逃避責任,劉某將宋某的屍體扔進鐵水罐化掉。目前,劉某已被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盜竊罪判刑7年,同時判決的53萬餘元附帶民事賠償卻因無賠償能力成了『空頭支票』。在律師的支持下,宋某的家人將他生前的單位告上法庭,目前法院正在審理中。
2007年11月26日,宋某在上班過程中失蹤,廠內監控和保安班長都沒發現宋某出廠。一天多以後,同事給他家人打電話詢問宋某去向,遠在唐山的家人纔知道宋某失蹤了。報警、發尋人啟事,能用的辦法都用了,也沒找到宋某的蹤跡。
就在家人幾近絕望的時候,宋某生前使用的銀行卡出現了刷卡記錄。警方順藤摸瓜,將使用此卡的劉某抓獲。劉某供述的作案過程是這樣的:劉某是公司2號高爐的維修班長,宋某是1號高爐的維修班長。事發當天中午,劉某打電話讓宋某來2號高爐拉配件。宋某到來後,劉某想起下午3點要開例會,就跟宋某說起幫維修工人提議漲工資的話題。二人意見相左,推搡起來。其間,劉某推了宋某胸口一下,宋某仰面倒下,身體正好插在一根垂直在地面上的鋼筋預埋件上。劉某說,宋某當時就不動了。他用手探了探宋某鼻息,感覺沒了呼吸,又摸了摸動脈,感覺也沒了脈搏,於是劉某就把宋某扔進鐵水罐,熔屍滅跡。在抱屍體時,劉某摸到宋某上衣口袋裡有手機,就拿了出來,又從他錢包裡翻出了200元現金和銀行卡、醫保卡。隨後,劉某把宋某的屍體和他的錢包、手機卡一起扔到了鐵水罐裡,銀行卡留下自用。為了破壞現場,他又將插死宋某帶有血跡的鋼筋用電焊機割斷。之後,他將那幾截鋼筋連同現場有血跡的泥土一並扔進鐵水罐。
這起刑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宋某的父母妻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得到了法院支持,但他們並沒有提及宋某生前的單位。案件審結後,幾人諮詢律師時,被告知應向單位討個說法,因為宋某死在單位,那根致宋某死亡的鋼筋沒有任何防護。今年4月,宋某的家人向津南區法院提起單獨民事訴訟,將某鋼鐵公司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這項訴請被支持,這家鋼鐵公司將賠償死者家屬53萬餘元。
此前,津南區法院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時,宋某的父母和妻子都從唐山趕來。庭上,原告和被告都沒有提交新的證據。就原告方還有沒有權利再行起訴以及是否過了時效,雙方各執己見。在『被告是否存在責任』這一爭議焦點中,雙方的意見也明顯對立。
原告方認為,被告存在過錯。因為被告公司留在現場的預埋鋼筋對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構成巨大威脅,這可以證明其疏於管理,因此,應對宋某的死亡承擔過錯責任。而被告方稱,公司管理制度完善,且已通過各有關部門的數次檢查,那幾根鋼筋是按照施工設計特意預留的,為的是在將來的維修過程中起到支橕作用。案發現場本是工作禁區,也有提示語,是劉某的刑事犯罪行為導致宋某死亡,與公司無關。
原告律師答辯稱,雖然現場有禁語,但宋某作為高爐維修班長,並不是一般的工作人員,他和劉某都是有資格進入高爐區的。而且,如果那些鋼筋必須預留的話,作為公司應該預見其將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因此應加上防護措施。對此,被告律師在反駁時打了個比方,司機過路口時,應該見到紅燈就停下,而不是遇上人為設置的障礙纔停下。
在雙方同意的前提下,法庭主持了調解。原告方同意在調解的前提下,將索賠數額降至30萬元,被告方當時沒有答復。法庭表示還將繼續進行調解。眼下,此案開庭已經月餘,調解仍然沒有結果。昨天,原告方告訴本報,他們已經讓出不少索賠額度了,但被告一直在『壓價』,讓他們實難接受。
宋某生於1982年,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人,他是家中的獨子。出生於農村的宋某因為上了中專而成為『城裡人』,被招聘到天津某鋼鐵公司後,更成了家人的驕傲和依靠。至案發時,他已經在該公司工作數年,並昇任維修班長。
提起愛子,61歲的農婦李某老淚縱橫。她28歲結婚,5年後纔生下宋某。雖然是獨生子,李某並沒有過度寵溺宋某,放棄對孩子的教育。為了讓孩子有個好前程,李某供兒子上了為期5年的中專,這在當年,是一個農村孩子『跳龍門』的階梯。『中專畢業後,正趕上天津這家鋼鐵公司去他們學校招聘,他便被招上了。』李某說,當時被招上的共有15人,幾次篩選後,只剩下他兒子一個。『他工作可認真了,被公司評上過兩次先進生產者,還戴著大紅花照過相呢。』李某感到可惜的是,她沒有保留兒子的『紅花照』,總以為孩子還年輕,將來會有更多的榮譽。
宋某的妻子張某剛剛25歲,她告訴記者,她的哥哥和宋某是同學,他們是自由戀愛結婚的。宋某失蹤時,他們的女兒剛剛10個月大。『他脾氣可好了,從來不和人打架。我倆在一起,都是他讓著我……』說到這些,張某的眼圈紅了。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