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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8月02日訊
出租車司機陳某酒後駕車,撞死了路人,不僅自己身陷囹圄,背上了巨額賠款,還使出租車車主劉某、合伙租用人鄭某都因此陷入了困境。
半瓶啤酒一條命陳某是安徽人,去年5月經朋友鄭某提議,兩人合伙租了一輛出租車,開起了出租。陳某開夜車,工作雖然辛苦,收入還算過得去。
2009年8月2日凌晨3時左右,陳某約了3個朋友在一家小飯店吃夜宵,4人要了2瓶啤酒,陳某喝了半瓶。凌晨4時10分,陳某在市區中環南路由東向西行至中環西路口時,突覺前面有個黑乎乎的東西,還沒等他反應過來,『砰』的一聲,出租車撞上了一個物體。他立即下車查看,發現車後躺著一個人,一動不動。陳某因害怕被查出酒後駕駛,逃離了現場,後又向公安機關自首。而被害人盛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2009年12月8日,陳某被南湖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事故發生後,死者家屬要求出租車公司賠償。由於是酒後駕車造成的事故,保險公司依照免責條款不予相應賠償,為此,作為肇事車輛車主的劉某支付了36萬元賠償款,還有施救費、屍檢費、車輛修理費等。
車主追討賠償款原本經濟條件比較寬裕的劉某賠了如此巨大的一筆錢,一時也陷入了困境。他向法院起訴,要求鄭某、陳某支付損失30萬餘元(已扣除租車押金6萬元)。
原來,2009年5月劉某將出租車租賃給鄭某時雙方約定,月租費4000元,租車押金6萬元,租賃期間發生行車事故,由租車方承擔。鄭某為了平攤租車費用,節約成本,特地找來老鄉陳某一起開車,雙方口頭約定費用各半承擔,押金也各出3萬元,營業收入則歸各自所有。
陳某入獄後,不僅連累了年輕的妻子和一對年幼的兒女,還使原本關系和睦的租賃雙方不得不對簿公堂,陳某和鄭某也反目成仇。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35條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本案中,陳某交通肇事應承擔最終的賠付責任,但鄭某作為合伙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判決,肇事者陳某支付30萬元的賠償款,鄭某承擔連帶責任。
一次酒後駕駛,使3個家庭都背上了沈重的包袱。
嘉興日報通訊員吳志堅南歷記者許冰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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