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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8月02日訊
承包一項小工程後,找人來給別人修房子,不料小工從梯子上跌下來摔傷。這樣一起意外,作為當事人的房主要不要承擔責任?日前,在紹興越城區法院執行局法官蔣定國『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下,一個涉及特殊主體的重點執行案件終於圓滿結案。
事情要從2008年說起。那年8月,沈某家要修理房屋,於是他找來薛某為其修理。後來,薛某又找來吳某修理。也就是說,薛某此時的角色就是包工頭。這樣的多重關系,不出事情還好,一出事情麻煩可就來了。
2008年9月5日上午10點多,吳某由於要去高處整修,就借助梯子爬上去,誰也沒想到,爬到一半,他腳下一滑摔了下來,當時情況非常嚴重。經過醫院鑒定,吳某被診斷為一級傷殘,並且需要一級護理。為此,吳某的妻子和兩個女兒就這事情對薛某以及沈某向越城區法院提起訴訟。經過法院取證調查,2009年9月法院判決薛某應賠償吳某83萬餘元,沈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本以為判決已下,事情應該就此了結。可到了2009年11月,吳某的病情進一步惡化,因搶救無效不幸身亡。於是,在2010年1月11日的時候,吳某的妻子以及兩個女兒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希望為吳某討一個說法。
此時被執行人薛某早已逃得不知去向,沈某須承擔連帶責任,此案被列為越城區法院集中執行的重點案件之一。『活明明是承包給了他人,我為什麼還要承擔責任?』執行過程中,沈某的情緒非常激動。
對此頗為棘手的案件,執行法官蔣定國向雙方當事人擺事實講道理,讓他們都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下對方的感觸及難處,希望雙方都能退一步。最終,促成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沈某承擔並支付了部分相應費用。
『像這樣的僱傭員工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方、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分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關法官就此提醒提廣大讀者,以後要是遇到這種事情,就應該用正當的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天天商報記者湯桂平實習生徐琴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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