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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者受到另一個濫用的權力的傷害,法官面臨訴告無門的窘境,這在現實生活中可能只是偶然事件,但是在法治的視野之下,卻是一個必然的邏輯。
在社會生活中什麼能讓人免於權利被惡意侵犯的恐懼?金錢、權力,抑或地位?金錢買得來權力卻買不來權利,權力者也一樣可以被濫用的權力傷害,而地位相比之下更無法確定。在法官也拋開正常法律途徑、選擇非正常方式上訪維權的時代,我們怎樣守護住自己的權利?毫無疑問,只有在一個信法奉法的社會,人們纔能真正過上免於恐懼的生活。
對於信奉權利的人而言,最令人恐懼的事情莫過於權利不受保障。因而,在我國政府已經批准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序言中,各締約國一致確認,『只有……人可以享有其……權利,纔能實現……免於恐懼……的理想』。而只有所有人尊重所有人的權利,纔能實現人人的權利都受到切實保障的目標。如果允許存在不受尊重或者不受保護的權利,這種不尊重權利的惡習,會像瘟疫一樣感染其他健康的權利保護機制,到最後所有的權利都難以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護。醫生漠視病人的權利;病人可能是一名法官,他在審判時漠視當事人的權利;當事人可能又是一名醫生。我們每一個人在社會中,都要扮演不同的角色。當我們是一名醫生時,我們主宰著病人的權利;當我們是一名法官時,我們主宰著當事人的權利。同時,我們也可能是一名病人,可能是一個法庭上的當事人。我們其實每天都在同時扮演著兩種相互的角色:權利受尊重的人和尊重權利的人。因此,只有尊重他人的權利,我們自己的權利纔能得到尊重。如果允許漠視甚至侵害任意一個人的權利,這個權利被侵害的人最終必然就是我們自己。
所有人尊重所有人的權利,是一種法治的秩序。法治秩序的實現,靠的是每一個人去信法、奉法。信法、奉法之難,不在於依法處分別人的權益,也不在於接受他人承受法治可能存在的不公正,而在於自己的利益訴求與法律發生衝突時對法律的信奉和遵從,在於自己的利益成為法治不可避免的成本時對法律的信奉和遵從。
絕對公正只是一種理想。法律在很大意義上是一種平衡,它所能保障的只是相對的公正。在法治的秩序之下,嚴格依照法律得出的結果就應當被推定是公正的,哪怕就某一個具體個案而言,可能會因為法律的機械或者滯後而出現實質上有失公平的結果。如果從法治秩序這一更高價值來考量,極少數個案的有失公平,是法治不可避免的代價,也是法治劣於聖人之治的原因。但是,如果每一個利益沒有在法治秩序中得到實現的人,不管在實質上是公平還是不公平,大家都去捨法而求正義,那麼最終結果必然是法治秩序的分崩離析,每一個人都得不到法治的秩序。作為一名法官,面對對自己不利的終審判決,沒有選擇平靜接受法律給出的結論,也沒有選擇正常的申訴方式,而是拋開法律的基本秩序,穿上法袍上訪。這固然有這位法官對實體正義的堅信和執著,但是捨法而求正義,那麼連法治所能保障的相對公正都得不到了。這名法官的遭遇在現實生活中看起來似乎很反諷,但從某個角度而言,這恰恰就是法治的邏輯。
當然,法治的邏輯也不完全那麼冷酷,它有非常人性化的前提。西哲先賢亞裡士多德曾提出法治的著名公式:『法律被普遍遵守,被遵守的法律本身制定良好』。良法之治就是法治的人性化前提。對於什麼是良法,判斷標准千差萬別。但是,如果數量龐大的民眾選擇捨法而求正義,甚至連本應以司法為己任的法官都選擇以極具視覺衝擊力的方式上訪,以表達對以法律的名義給出結果的不滿。那麼,我們就必須認真反思,我們的一些法律規定,或者對一些法律實施,是不是做到了良法之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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