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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央社』報道,臺灣一周姓女子懷疑丈夫與某郭姓女子有染,多次提起妨害家庭訴訟,但均因證據不足功敗垂成。周女後來發現丈夫與郭女的『性愛契約』,雖獲檢方采信,但因已過追溯期限,檢方仍決定不起訴。
檢方指出,周女自2007年起懷疑61歲的丈夫與45歲的郭女有婚外情,查出兩人曾相約同游日月潭、廈門,甚至一起到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越南等地,在飯店都住同一間房。
由於周女僅握有丈夫與郭女出游合照,以及文中包含『老公老婆』等曖昧字眼的短信,雖然多次提出『妨害家庭』訴訟,檢方均以證據不足不予起訴,不過地方檢察官依職向『高檢署』提起再議。
隨後調查發現,周女所提供證物中,包含1份丈夫與郭女的『性愛契約』,當中規定郭女不准再與其它男子交往,且須在每周一、周四下午5時30分與周女丈夫見面,並要自願、無償發生性關系,不得推辭。
另外,『高檢署』還找到1份周女丈夫與郭女之間避孕套使用紀錄的數據,認為本案有續查必要,發回地檢署重新偵辦。檢方再度傳喚兩名被告,兩人仍否認通奸,但檢察官認為全案事證明確,只不過周女於07年底至08年初即發現奸情,卻遲至09年4月間纔提出訴訟,檢察官認為已過6個月的訴訟時效,仍裁定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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