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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或從事過公共資源交易者離職或退休後3年內不得從事與原職務相關的營利活動2010-08-08
記者王佳佳
公共資源交易、公共產品采購、公共資產管理,這是最容易滋生腐敗的區域之一,近年來,發生在杭州的一些重大腐敗案件不少與之有關,僅2009年,杭州查辦的308件經濟違紀違法案件中,就有250件涉及,佔案件總數的81.17%。
近日,杭州出臺《關於防止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公共產品采購、公共資產管理中發生利益衝突的若乾規定(試行)》,首次從預防和遏制的角度,對『三公』問題做出了規定。
並明確,負責或從事『三公』的處級或相當於處級以上黨員領導乾部,離職或退休後三年內,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或者接受相關評估、采購等中介機構、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聘任。
《規定》中,這些行為明確禁止:
默許、縱容、授意有關單位以各種名義違規低價出讓國有土地,變相違規返還土地出讓金,截留土地出讓收益,違規改變用地性質和調整規劃容積率等;
指定、暗示或推薦產品品牌或供應商,或與供應商、中介機構惡意串通,向供應商、中介機構泄露內幕信息,排斥潛在投標人,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默許、縱容、授意下屬單位或工作人員,虛報、冒領、騙取財政資金,截留、挪用、滯留財政資金,或者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等。
為了防止發生利益衝突,《規定》設計了利益公開、回避等制度,加以規范。
比如,參與操作、管理或監督的所有國家工作人員,都應將本人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信息按照乾部管理權限實行報告,並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特定關系人,不得參與本人管轄業務范圍內或本人管轄的部門、行政機構及其所屬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的公共資源、公共產品和公共資產的具體交易或采購活動;
同時,對公共資源交易、公共產品采購、公共資產管理使用的全過程將進行全程審計監督,發現問題,嚴肅處理,如果有國家工作人員違法規定,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先免職,再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都市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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