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近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審結紅星公司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其商標權的第一起案件,認定被告楊某侵犯紅星公司商標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楊某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紅星公司相應的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開支共計近9000元。
紅星公司訴稱,紅星公司為第33類商品第3731472、3200267、3200268、1237605、1237606、390867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其中第3200268號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楊某在北京市農產品中央批發市場商鋪內銷售的特制二鍋頭酒(大綠)、特制二鍋頭酒(小綠)、二鍋頭酒清香型白酒(故宮珍藏56度)、二鍋頭酒清香型白酒(故宮珍藏52度)、珍品二鍋頭酒五款產品多處使用『紅星』文字並標注『紅星集團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制出品』,侵犯紅星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企業名稱權。同時,楊某銷售的涉案五款產品與紅星公司生產的五款產品包裝、裝潢相似,構成對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仿冒。紅星公司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和訴訟合理開支合計13萬餘元。
楊某則辯稱,其已經將攤位轉租給第三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另外,市場上流通的二鍋頭酒在外包裝、酒品形狀、材質方面都存在類似的情況,紅星公司提供的進行比對的五款產品包裝、裝潢不屬於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
法院經審理認為,豐臺工商分局頒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攤位經營者至今仍是楊某,並且楊某進行酒類流通備案登記的時間晚於其將攤位轉租給第三人的時間。楊某作為經營者應對該攤位的經營行為承擔相應責任。法院最終認定,楊某銷售涉案五款產品的行為侵犯紅星公司第1237605、1237606、3908671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紅星公司五款產品均為知名商品,但所使用的容器均為相關商品所通用,不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紅星公司五款產品的裝潢體現了紅星公司商品的特色,是紅星公司商品區別性特征的體現,構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裝潢,特制二鍋頭酒(大綠)、特制二鍋頭酒(小綠)與紅星公司相關商品特有裝潢不構成近似,不存在混淆的可能,二鍋頭酒清香型白酒(故宮珍藏56度)、二鍋頭酒清香型白酒(故宮珍藏52度)、珍品二鍋頭酒三款產品與紅星公司相關產品裝潢基礎色調相同、色彩搭配相近、線條圖案相仿、要素組合雷同、整體視覺效果相似,足以造成雙方產品混淆,構成對知名商品特有裝潢的仿冒,此外,涉案五款產品標注『紅星集團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監制出品』的行為,侵犯紅星公司企業名稱權,亦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楊某立即停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賠償紅星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開支共計近9000元。
此案在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