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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計紅案給法官出了個難題。按照刑法規定,郎計紅應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專家說,如果法院把郎計紅判處實刑,那麼其家裡失去了唯一的頂梁柱,無異於間接把他的妻子判處了『死刑』,讓他的家庭分崩離析。
法官也是人,在本案中他們面臨的是直接的情感考驗,最終情戰勝了法:被告人郎計紅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2000元。說法庭判了『人情』官司,是因為根據《刑法》,緩刑的對象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郎計紅搶奪的財物價值兩萬元,數額巨大,按刑法應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的判決,充滿了人情味,但卻忽視了法律的尊嚴,在客觀上鼓勵了危難時刻的以身試法。
應當承認,由於社會保障的不到位,社會上無力求醫看病的情況還比較多,其他因經濟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也一樣曾出不窮。這是社會建設上的欠賬,需要動員社會力量來彌補和逐步改善。郎計紅遇到困難,他有權利選擇向社會求助,但沒有權利選擇鋌而走險。
同樣,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也正在進行中,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便是題中應有之義。法官同情郎計紅,完全可以在法庭之外尋求對他和他家人的幫助,比如聯合社會福利機構或民間公益團體為其提供必要的救助。但不應該『法外施恩』,破壞社會賴以運行的基本准則。(王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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