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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張家民通訊員鄭東方】本來是一般住宅,一名市民卻將其當成門臉房銷售。買主發覺後認為自己上當,於是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近日,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支持了該項訴訟請求。
方女士是一名個體戶,今年3月,她通過中介了解到市民杜阿姨要出售一套私產『門臉房』。當時中介的售房信息寫明,該房屋是門臉房。杜阿姨和其親屬也都說該房是臨街的門臉房,可做生意。方女士就與對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書》。協議書約定:杜某自願將房屋有償轉讓給方某,產別為私產。方女士說:『協議特別注明,該房系門臉房』。協議簽訂後,她交給對方定金2萬元,又向中介交納了4880元中介費。但是,她後來在評估報告中發現了雙方交易房屋的產權證復印件,發現該房屋的性質是住宅。她多次找到杜阿姨要求退房並退還定金,但均遭到拒絕。
無奈之下,她將杜阿姨起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協議,退還其購房定金2萬元,並向其支付違約金2萬元,同時判令被告賠償其中介費4880元以及其墊付的房屋評估費1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雖明確標明訴爭房系門臉,但該房系陽臺改門,屬房屋拆改,並非門臉房。被告以該房系門臉為由對外出售,存在過錯。同時,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書》前,曾與中介一同到現場看過交易房屋,對房屋現狀表示認可,其本身也存在一定過錯。現原告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被告同意,法院確認。關於原告主張的『由被告退還購房定金2萬元,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萬元,同時由被告賠償原告中介費4880元,以及原告為被告墊付的房屋評估費1500元』,因雙方均有過錯,故被告應退還原告定金2萬元,而原告其他請求,法院無法支持。
(文中人物為化名)
律師答疑
門臉『基本等同於』底商
住宅當『門臉』賣需擔責
寧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曉毅對記者說,國家相關規定對一般住宅和商用底商有明確定義,住宅在一般條件下不能作為商業用途。因此將一般住宅當成商用房屋進行銷售,是存在過錯的。所謂『門臉』是一種俗稱,不屬法言法語,法律規定也沒有涉及『門臉』字眼。但對『門臉』一詞進行分析後,可以認為『門臉』的含義基本就等於『底商』一詞的含義。
所以,不能將一般住宅說成是『門臉』,然後進行銷售,否則會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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