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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登封女子張賽男因摩托車沒有辦理行車證,個人也沒有駕駛證,被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一中隊執勤交警查獲,其車輛被暫時扣押。張賽男回家拿到備用的另一套鑰匙,然後趁警亭內交警不注意,私自開走了被扣的摩托車。近日,經鄭州市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張賽男被法院依法以盜竊罪判處罰金3000元。
——《東方今報》
-不應該以盜竊罪論處,哪有自己偷自己東西的?
-按違反交通法規給予罰款教育是應該的,盜竊罪是要錄入公民個人檔案的,所以不該以盜竊罪處罰,且處罰數額偏高,輕微的違法行為應以適當的處罰結合教育為主,體現法律的人性化,要是真罰三千元,摩托我都不要了。
-交警要是大度一點,抬抬手放了她,車就不會被扣了。就算被扣了,發現是車主又開走了,大度一點的,也可以讓其走人,或者補交一下罰款就沒事了。
-我所關心的是:判了盜竊罪後,那輛摩托車歸屬於誰?還還給她嗎?
-不知道有沒有人曾經以任何口授或書面形式提醒過她這樣做是違法的呢?國人生活在法制社會卻不懂法,法盲比比皆是,有的地區甚至唯恐人民懂法,這不得不說是個悲哀。
-關鍵不是熟人,如果是熟人就什麼事也沒有了。
-張賽男只是認為車是自己的,想要僥幸將車開回,並不存在偷車的故意,也無任何社會危害性。不構成盜竊罪,應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財產所有人采取秘密手段盜竊被依法扣押財物,同樣等於行政執法部門丟失,將導致行政執法部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張賽男的行為實際上是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符合盜竊罪的本質特征。
-對於被扣押的特定物品,特別是相對於物品的所有權人來說,扣押機關並沒有獲得所有權,它仍屬於被扣押人。在這種情況下,被扣押人以秘密手段將自己的財產取回,至少在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如果按照盜竊罪論處,而張賽男本人是該摩托車的合法所有人,只是沒有行車證和駕駛證,所以被交警暫扣,交警也並沒有將該摩托車沒收為公有財產。而她偷偷開走摩托的目的,是為逃避管理和處罰,並非刑法規定的盜竊罪之『非法佔有』的目的。
-建議這類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應由地方人民法院報至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以回復函的形式將其確定,並通知各地參照適用,以避免司法適用中的混亂。
(整理老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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