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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來信:
律師您好。我兄弟兩人,大哥夫妻與我父母一起外出旅行途中因發生車禍事故,四口人均身亡。我的父母有10萬元財產,大哥夫妻有20萬元,膝下無子女,大嫂有一個老母親,現在我們對遺產的分配出現爭議,大嫂母親主張大哥夫妻的20萬元應由她自己繼承,我繼承我父母的10萬元。請問律師,大嫂母親的說法是否正確?遺產的正確分配份額應當是怎樣的? ——王宜
律師解答:
王先生您好。根據您的描述,結合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我們為您解答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乾問題的意見》第一項關於總則部分第2條之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後時間,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您的父母和大哥夫妻之間是不同輩分而且他們各自均有繼承人,根據上述規定,在無法確定他們死亡時間的情況下,推定父母先死亡,大哥夫妻後死亡。父母彼此之間不發生繼承,他們的共同財產10萬元應由作為法定繼承人的您和您大哥平均分配,即一人分得5萬元。
在您的大哥夫妻死亡前,他們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為25萬元,其中包括他們原有的共同財產20萬元及您大哥從您父母處繼承而來的5萬元。您大哥夫妻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他們二人之間不發生繼承,他們的共同財產應由您作為大哥的繼承人,大嫂的母親作為大嫂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因此,您應當自父母處繼承遺產5萬元,從大哥處繼承遺產12.5萬元。相應的,您大嫂的母親應當繼承女兒的遺產12.5萬元。您大嫂母親主張的分配份額是與法律規定不符的。國鵬律師事務所 李寧 張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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