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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國有企業尤其是大型國有企業,盡管進行了公司制改革,但一股獨大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公司治理結構並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如果只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說了算,顯然,既不民主,也不科學。
這是因為,國有企業尤其是國有大型企業規模龐大,產業門類繁多,一個人不可能熟悉企業所有的行業、所有的業務,這就要求借助集體的智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是市場的主體,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需要有快速反應機制來應對市場變化,否則就會喪失機遇,但對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必須慎重,要在科學和民主的決策程序和制度下,進行集體討論決策。
從重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來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事先征求國有企業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實踐證明,如果能這樣做,就能取得好的效果。反過來,如果采取多數人決策一般問題,少數人決策重大問題,一個人決策關鍵問題,這樣一種既不科學也不民主的決策機制,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國有資產的巨大損失和由於權力腐敗帶來經濟腐敗,這樣的案例和案件已經屢見不鮮,也觸目驚心。
形成法律風險防范責任體系國有企業重大事項須由企業領導集體決定,纔能為企業重大決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規定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提供有力保障。
國有企業重大事項須由企業領導集體決定,就是要努力形成由企業決策層主導、企業總法律顧問及法律事務機構牽頭、業務部門和全體員工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防范責任體系,自覺遵守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管和國有企業改革改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增強抵御和防范風險的能力,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進一步發展和壯大國有經濟,依法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證企業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保障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有效運轉。
國有企業重大事項須由企業領導集體決定,與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政治核心作用在企業重大問題決策中的協調作用也密不可分。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進入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企業黨組織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並對實施中發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能夠加強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使重大問題的決策失誤能夠得到及時糾正。
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非常重要。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乾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必須堅持防止決策時拍腦袋,執行時拍胸脯,承擔責任時拍屁股、溜之大吉的情況發生。 (中央黨校教授曹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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