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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采訪一起拆遷糾紛時,綏棱縣建設局副局長兼拆遷辦主任王洪軍(音譯)告訴記者:『土地是國家的,沒有補償,只對地上的產權房屋進行補償,冷庫也是招商引資過來的項目,能提高居民收入,應算公益項目。我只懂拆遷法,不知道什麼物權法』(8月16日長城在線)。
作為拆遷部門的官員,只懂得《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不知道物權法,出現這樣的咄咄怪事實在令人匪夷所思。如果作為一般平民百姓,不懂得物權法也就罷了,畢竟沒有利益訴求的時候,誰也不會去主動關注這種專業性頗強的法律,可是作為一個拆遷辦的領導,連物權法都不知道,這就有點說不過去,進一步來說,如此素質導致野蠻拆遷也就不足為怪了。
物權法是2007年10月1日實施,由全國人大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是2001年11月1日實施,由國務院制定。按照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效力大於下位法的原則,政府拆遷顯然應該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執行,除非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則不得強行拆除所有人的房屋。拆遷辦主任只知道《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他當然會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要求去做,殊不知,幾年之後的物權法已經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做了某些『修訂』,也就是說,『新法優於舊法』。
由此可見,雖然物權法已經頒布幾年了,但是遺憾的是一些官員對公民私有權尊重的意識還十分淡薄,他們認為合理的,就說拆就拆,沒有絲毫的商量餘地,表現出一種赤裸裸的『霸權意識』,這是令公民不能接受的。當下一些地方之所以暴力拆遷屢屢出現,很大程度上講,與某些拆遷官員的『私權意識』缺乏頗有乾系。我們常說,外行不能領導內行,很難想象,一個根本不懂得物權法為何物的官員如何能將拆遷工作做好。(山東李紅軍 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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