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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當前正值招考熱季,為規范招生行為,市教委昨天下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天津市民辦學校招生廣告備案管理的通知》,指出民辦學校通過媒體發布廣告,不得欺騙、誤導學生和家長,不得做不負責任的許諾;廣告用語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一流等廣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廣告用語。
招生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准確、合法,對招生性質、發放何種畢業證書等內容必須准確無誤。高自考社會助學機構要在首行位置寫明高自考助學機構的全稱,不得以主考校(普通高校)名稱或『重點大學』字樣替代本機構名稱,不得省略『進修』、『專修』、『培訓』等字樣,不得使用縮寫簡稱。不得含有招工或安置就業的表述;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述教育效果的語言或保證;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一流等廣告法中明令禁止的廣告用語;不得使用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名義;不得涉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對擅自在新聞媒體上發布招生廣告、發布虛假招生廣告及私自更改已經審查備案廣告內容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記入不良記錄檔案,適時曝光。對招生管理混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停止招生、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的處罰。(記者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