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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近日發布《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啟動新股發行體制第二階段改革。本次新股體制改革主要從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擴大詢價對象范圍、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以及回撥和中止發行機制四個方面進行了完善。
業內專家認為,此次指導意見有助於遏制目前新股發行中存在的『高發行價、高市盈率、高超募額』的三高現象,有利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市場化改革,但對於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仍需作出更細致的規定。
——完善詢價過程中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單個機構獲配股份的數量
業內人士指出,此項規定意在增強參與新股定價者的責任感,促使新股的報價更加審慎而真實。根據證監會意見要求,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網下配售的配售量,然後根據每筆配售量確定可獲配機構的數量,再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入圍報價進行配售,如果申報價格在發行價格以上的機構超過5家,須通過隨機搖號的方式確定最終獲配機構。
廣發基金策略分析師孫建波說,過去新股配售一直沿用機構詢價的方式進行,只要報價高於發行價的機構就可獲得配售。由於報價機構數量眾多,且基本上是平均分配,單個機構配售的額度並不大,因此對機構的約束有限。
孫建波認為,一旦通過設定配售量,就可以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發行中單個機構獲配股份的數量,實際上就是通過增加機構投資者的購買量來增強其對報價的責任感,使得機構投資者在今後的報價中能更加趨於審慎,有利於遏制目前新股發行中普遍存在的高發行價問題。
但也有業內人士指出,此項規定只針對中小型公司,而中小型公司的股本本身就不大,配售量增加後,會帶來幾家大的機構投資者聯手控制公司大部分股市的問題,增加了內幕交易、操控股價的風險,相關監管必須跟上。
——適當擴大參與詢價的機構范圍,允許主承銷商推薦一定數量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優質長期的機構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和配售
按照意見要求,主承銷商應當制訂推薦投資者的原則和標准,包括最低注冊資本、管理資產規模要求,專業技能、投資經驗要求,市場影響力、信用記錄要求,業務戰略關系要求,鼓勵長期持股等。主承銷商應當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
同時,推薦的標准、決策程序以及最終確定的投資者名單應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中國證券業協會可制訂指引指導登記備案工作。
長江證券首席策略分析師劉毅銘認為,這相當於引入了戰略投資者,此類投資者可能會承諾更長的持股時間,減少機構限售股解禁期滿時的衝擊。同時也有利於承銷商權衡發行人和投資人雙方的要求,並為發行人推薦願意長線持有的負責任的股東對象。
——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督促券商、機構的詢價定價不斷審慎自律,強化社會公眾的價值投資理念
劉毅銘說,過去新股上市的時候很多財務指標都沒有向社會公布,公眾對企業狀況的了解很抽象。而今後承銷商不僅要將企業的主要財務指標公布,而且還要就公司市盈率與已上市類似的公司做比較。比如現在創業板的市盈率平均市盈率普遍偏高,以後企業上市過程中,要求在已上市的企業中找出類似的企業來進行比較,通過同行業的市盈率、市淨率等方面的可比性遏制非理性的報價。
業內人士表示,詢價過程其實就是買賣雙方的價格博弈,在這個過程中,各環節信息公開有助於提高透明度,讓公眾有知情權,並至少能進行道德和輿論上的監督。
——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督促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合理設計承銷流程,有效管理承銷風險
意見提出,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計承銷流程,有效管理承銷風險。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
不僅如此,記者了解到,在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情況下,發行人及其承銷商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業內專家認為,由於申購不足的情況在A股市場極為罕見,對中止發行作出細化規定意在『未雨綢繆』。新規規定在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預期時可終止發行,意味著發行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核准期內根據市場情況掌握發行時間,避開股市下跌的情況,而選擇在股市向好的時間點發行,避免在熊市期間新股過密發行對大盤的衝擊。
廣東金融學院副院長陸磊認為,目前新股市場化改革方向正確,但由於目前報價機構,例如基金的管理收益主要來自於按規模提取的管理費,對基金盈虧的信托責任缺失導致基金的高報價問題難以根治,會制約新措施的效果。
此外,意見提及進一步縮短新股發行結束後到上市的時間,縮短了上市周期,留給公眾和媒體發現問題的時間也縮短了,一些專家認為對此應謹慎對待。
專家指出,對於在IPO中造假的公司、違規的承銷商以及不負責任的報價和內幕交易行為,應該有更嚴格的懲處措施;應該引入中小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和內幕交易舉證倒置制度,更好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營造健康的新股發行氛圍,不能光靠監管層的引導,還必須依靠廣大投資者的監督。賦予投資者更多挽回損失和討回公道的權利應該是下一步改革的重點。
新華社記者王凱蕾
(新華社廣州8月22日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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