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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限制了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犯罪分子的減刑,延長了實際服刑期。
現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修改後的草案將其中的『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減刑幅度修改為『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
草案還增加規定,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或者二十年有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
同時考慮到對上述『不得再減刑』的這部分人,在給予嚴厲懲罰的同時,也要給予出路,以促使他們接受改造,因此,對這些罪犯,實際執行較長刑期後,經過必要的審批程序,可以假釋。草案規定,對上述原判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緩期執行,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人民法院認為其沒有再犯罪危險的,可以假釋。
草案還規定,上述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再減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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