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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 今年5月初,薊縣東趙鄉80多歲的李老太太帶著兒媳、孫女到薊縣檢察院投訴。稱兒子李某在2008年6月給大貨車車主張某開車時,途中突發腦出血,經治療無效死亡。李某治療期間,家中花費約20萬元,而車主張某只墊付了7.5萬元醫療費。李某去世後,李家以『勞務糾紛』為案由將車主張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以大貨車掛靠本市北辰區某車隊名下,起訴主體不符為由,駁回訴訟。一 家人又到勞動局申請工傷仲裁,被告知已過鑒定時效。
薊縣人民檢察院接到投訴之後,派檢察官調查取證,終於查清了車主領走保險金的事實,並掌握了相關證據。之後,檢察官建議老人以『人身意外損害保險合同糾紛』為案由對車主提起訴訟,並向法院提交了車主領走保險金的證據。在大量事實面前,車主同意賠償,老人獲得8萬元的賠償金。據悉,該案系本市首例檢察機關支持個人民事起訴的案件。
檢察機關表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該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對利益受損的單位或個人,尤其是相關弱勢群體的民事訴訟提供支持。民事支持起訴不同於抗訴:民事支持起訴一般是在起訴和審理階段,由檢察院對需要幫助的當事人提供支持。而抗訴是指檢察院認為法院做出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時,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
記者張家民通訊員陶強麻立志朱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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