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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6歲的柳友倫案發前已經退休。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柳友倫利用其擔任安徽省原縣級巢湖市市長、市委書記及巢湖市政協副主席(副廳級)、統戰部長等職務之便,在舊城改造開發、幫助貸款、安排工作、職務『關照』等方面,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合計人民幣157.8萬元,美元0.15萬元及價值人民幣1.8萬元的購物卡,檢察機關指控其犯有受賄罪的罪名成立。
今年3月22日,此案一審開庭審理時,柳友倫及其辯護人曾提出,其所收受的部分款物因無請托事項,應視為禮金,不應認定為受賄,同時其案發前所退回的7萬元,則不應計入受賄數額內。一審判決對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均沒有采納,並認為柳友倫所收受的上述7萬元賄金並未及時退回,而是在安徽省有關部門調查巢湖市原市委書記周光全(已判刑)違紀問題時,由於擔心受到牽連纔退回的,因此此款應計入到受賄數額中。
鑒於柳友倫在偵查機關坦白了部分受賄事實,且主動退贓,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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