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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被告人車前文結伙梁某及王某、羅某、唐某、馬某(均已判刑),經事先通謀後,至海鹽縣西塘橋鎮鳳凰村九組胡某租住的房間內,采用掐脖子、毆打等暴力手段,對被害人胡某實施搶劫,當場劫得三星E800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1620元。期間,被告人車前文對被害人直接實施了暴力手段。
案發後,被告人車前文的四名同案犯分別在當年的10月被抓,後被判處七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並均已至監獄服刑。被告人車前文得知其同案犯分別被抓後心中一直忐忑不安,但是終究抱有僥幸心理。一晃2年過去了,由於其一直在外打工,並長期使用化名(共用過5個),公安人員亦無法獲知其真實身份並將其抓獲;其內心的不安也隨著歲月的流逝漸漸被拋至腦後,不知悔改的他,又開始重操舊業。這一次,他變『聰明』了,直接去搶,風險太大,還不如在晚上悄悄地去偷。
2007年8月,被告人車前文開始與鄧某等五名同案犯(均已判刑)實施盜竊計劃。2007年8月11日凌晨至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車前文連續三次在深夜結伙五名同案犯至嘉興市某公司、海鹽縣某廠等地,采用攀爬越牆等手段進入廠區車間內,分別竊得廢舊電瓶、銅材料、發動機等價值人民幣39500元的物資一批,盜竊數額巨大。
這次案發後,被告人車前文的同案犯又分別被判處三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並均已至監獄服刑。被告人車前文有過『前車之鑒』後自以為變得更加『老練』,其離開元通集鎮一段時間後又返回了元通集鎮,他覺得越是危險之處越是安全,這一次他打算長期紮根在海鹽了,還悄悄談起了對象並與對方生下了一個小男孩。可惜的是,他的化名再多,也逃不過警方的火眼金睛。今年5月底與車前文一起參與搶劫的另一居住在同一鎮上的同案犯梁某被抓,交待了車前文的真實姓名和身份。一周後警方終於在海鹽縣元通集鎮將被告人車前文抓獲歸案。
據此,海鹽縣人民法院結合被告人車前文搶劫作案時未滿18周歲的情節並結合其犯罪事實和認罪、悔罪表現等,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對被告人車前文作出了上述判決。面對法庭調查過程中公訴人出示的大量確鑿、充分的證據,被告人車前文不得不低頭認罪,其在法庭旁聽的母親和同居女友也內疚地悄然淚下,真是害人又害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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