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近日,塘沽市民王先生致電本報,稱自己到購房處辦理交房手續時,被告知必須先向物業繳納2000元的裝修保證金,不交錢就不給辦交房手續。王先生無奈之下只得交了,但他認為物業收取裝修保證金不合理。塘沽房管局物業辦工作人員表示,強行收取保證金不符合規定。
一家物管企業的負責人表示,所謂的『保證金』其實就是押金,收取的目的是為了約束業主的裝修行為,擔心有些業主在裝修過程中破壞承重牆等公共設施,造成安全隱患。裝修結束後,物業公司會對業主的房屋進行檢查,如果合格會如數返還押金。
塘沽房管局物業辦公室負責人表示,按照新的《天津市物業管理規定》第49條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而裝修保證金被默認在協議的『相關費用』中,物業公司為監督和規范業主裝修行為,以押金的形式收取保證金是物業公司處理物業管理工作的一種手段。但『物業保證金』與『交房』分屬兩種契約關系。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必須如期向買房人交付房屋和鑰匙。物業公司用『交房』威脅業主繳納保證金的行為,是物管部門所不允許的。
塘沽消費者協會表示,如果物業公司在未經過協商和約定的前提下,向業主強行收取裝修保證金,業主可向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記者張智張文弟)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