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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廣州8月26日電(記者羅艾樺)記者今天從相關專題座談會上了解到,《廣州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領導人員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已於8月1日實施,今後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將對企業領導人員強化責任追究。
據廣州市委副書記、市紀委書記蘇志佳介紹,《辦法》明確在當事人造成企業非正常損失,即當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規章制度等,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情況下造成企業資產損失時,纔對其進行責任追究。
《辦法》同時規定企業資產損失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和特別重大資產損失四種,其中,一般資產損失主要指企業損失在50萬元至200萬元之內;較大損失是指200萬元至500萬元之內;重大資產損失是指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之內;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是指企業損失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扣發60%至80%效益年薪,以及調離崗位、降職或者免職的處理。對主管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給予扣發30%至40%效益年薪,以及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或者免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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