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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濟南10月1日電(記者趙仁偉)10月1日起施行的《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提出,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山東省將試行未成年人違法記錄和輕罪犯罪記錄有條件消滅制度。這一制度已經在山東德州等地開始試點。
由山東省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山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規定,實施違法犯罪記錄消滅制度後,曾受行政處罰和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在復學、昇學、就業以及參加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時,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
山東省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訊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代表到場,並采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進行。人民法院在訊問和審判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為充分保障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山東省規定,未成年犯管教機構、強制性教育管理機構對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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