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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初衷是鼓勵『大義滅親』,做法卻和『大義滅親』背道而馳,豈不荒唐?被告人只能自己救自己。
日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其中規定,為鼓勵被告人親屬『大義滅親』,被告人親屬舉報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隱匿地點或帶領司法人員抓獲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協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抓獲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減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
河北方面出臺此規定的初衷,可能是鼓勵被告人親屬踴躍報案,積極與警方和司法部門合作,畢竟親屬最熟悉被告人情況,有了他們的合作,破案會事半功倍。
問題是,『大義滅親』的行為是被告人親屬所做,如果鼓勵,被鼓勵的對象也該是這些親屬。被告人如果被證明違法犯罪,就理應依法受到懲處,而不應因其他人某些值得鼓勵的行為,獲取不應有的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修正案,犯罪嫌疑人從輕、減輕處罰的依據,主要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現、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積極揭發他人犯罪並提供線索,經查證屬實、犯罪情節較輕及犯罪中止等,總而言之,是根據被告人自身的表現,決定對其處罰的有無、輕重。也就是說,只有被告人自己纔能救自己,『一人做事一人當』,這是近代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
鼓勵『大義滅親』也許有其道理,但並不能因此而影響對被告人的處罰標准,否則,便會嚴重影響法律應有的權威。說到這裡,有必要談一談『大義滅親』典故的由來。
春秋時衛國大夫石碏正直不阿,其子石厚卻勾結公子州吁,發動政變害死國君,篡奪了衛國政權。石碏在鄰國的幫助下粉碎政變,並不顧勸阻,堅持處死了石厚。他的這種行為,被《左傳》作者左丘明贊為『大義滅親』,傳頌至今。
如果按河北方面的這個『量刑指導意見』,石碏非但提供破案線索,而且直接幫助破案成功,石厚『可以酌情減少基准刑20%以下』,豈不是要撿回一條性命?
『大義滅親』之所以難能可貴,關鍵在『滅』字上,所要『滅』的不是親情,而是犯罪行為。這個『量刑指導意見』卻用對被告人減刑,換取被告人親屬合作,犯罪行為何『滅』之有?初衷是鼓勵『大義滅親』,做法卻和『大義滅親』背道而馳,豈不荒唐?
不僅如此,如果量刑可以作為交易的籌碼,法律的嚴肅性、公正性就等於被開了豁口:既然父親報案兒子可以減刑,丈夫貪污妻子賠款、兒子殺人父親下跪,甚至哥哥強暴少女弟弟花錢『私了』,豈不是也能找到自圓其說的話柄?雖然從程度上看有輕重之分,但親屬的某些作為,可以被作為犯罪嫌疑人減免刑責的依據,其違背法律原則的性質,卻如出一轍。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真想被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惟一的出路,只能是充分認識罪責,並爭取立功表現,而不能依靠其他。簡言之,能救他們的,只能是他們自己。(陳在田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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