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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女士與王先生結婚已有11年,現有一個9歲的女兒。早在4年前,劉女士便發現丈夫情緒上有些變化,不但對妻子和女兒沒有之前熱情,而且還時常夜不歸宿,出差越來越頻繁。劉女士開始懷疑丈夫有了外遇。一年前,劉女士在一次洗衣服的時候,發現丈夫口袋裡有一張手機卡,手機卡存儲著很多丈夫和某個女人往來的短信。
當劉女士把出軌『證據』擺在丈夫面前時,王先生在妻子面前表示出後悔不已,為了表明自己的決心,他還當場寫下保證書,『如果我再對不起妻子,在離婚時,我願放棄所有的財產和孩子的撫養權,並承擔所有債務。』雙方簽字並按了手印。但在近日,就在保證書簽訂一年不到的時間裡,劉女士再次發現了丈夫出軌。劉女士忍無可忍,最終決定起訴離婚。當劉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拿出了當初丈夫寫的保證書,並得到法院的認可。
律師說法:如是雙方真實意思有效多聞律師事務所婁艷律師表示,只要婚姻內的保證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在夫妻雙方內部就是有效的,但不能對抗第三人,比如債務人。
就這個案例而言,雙方是簽字按手印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基本可以認定為內部有效。在離婚訴訟中,這將成為無過錯方的有利證據。但需要強調的是,婚姻保證書屬於人身依附性質協議,不能等同於合同。比如說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不能簡單地依據婚姻保證書,而是要考慮到哪方更有條件撫養孩子。(見習記者嚴玉霞實習生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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