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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臺北10月8日電(記者張勇郭麗琨)臺灣高等法院日前裁定,因陳水扁未能證明海外巨款已全數匯回臺灣,且涉犯重罪、有逃亡之虞,將再延押2個月,至12月18日。
原臺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因被控貪污、洗錢,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全案上訴到臺『最高法院』,其囑托高院合議庭開移審庭,高院7月間裁定羈押3個月,期限到10月18日期滿。
因羈押期將滿,臺高院合議庭日前召開延押庭。合議庭認為,特偵組原認定陳水扁家族海外款為2242.5萬美元,但目前僅匯回1841萬美元,仍有300多萬美元差距,陳水扁雖稱海外款全已匯回,但無法證明其海外帳戶已無資產留存,加上其涉犯重罪,有逃亡之虞,羈押理由未消滅,裁定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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