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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在購房合同確認單上承諾贈送買房人家具和家電,但是由於雙方未就贈送的品牌等細節達成協議,買房人未能獲贈,因此該人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雙方未簽訂協議,但開發商工作人員已在確認單上簽字,因此開發商應給付買房人經濟補償10萬餘元。
張女士和某開發公司於2008年簽訂了《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張女士購買開發公司開發的房屋一套,總價款127萬餘元。張女士於合同簽訂當日已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並簽訂了《簽約合同內容確認單》。此單確認了張女士將購買房屋優惠選擇為『成品家優惠』,即優惠條件是由開發公司贈送成品家具、家電。
當時,張女士要求開發公司確認贈送家具、家電品牌的明細後,再另行簽訂關於此項內容的協議書,而開發公司未予答復,導致雙方未再就贈送家具、家電的具體內容另行簽訂協議。
同年5月,開發公司向張女士交付房屋,但張女士發現房屋內沒有家具、家電並存在其他問題,而未收房。雙方由此發生矛盾,張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公司給付承諾贈送的家具和家電的等值貨款11萬元。
面對起訴,開發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審中稱,公司與張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贈送家具、家電,且原告也未與開發公司簽訂關於贈送家具、家電的協議。開發公司給付補償也是針對『成品家優惠』活動的客戶,沒有簽訂協議的客戶,開發公司是不會補償的,因此不同意張女士的訴訟請求。新報記者張家民
通訊員南法
被告可參照
『慣例』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而被告未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
對於被告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原告可另行解決。原告簽署的確認單雖未有被告公司蓋章,但其工作人員已簽字確認,即明確了原告系參加被告『成品家活動』的客戶。盡管被告以未與原告另行簽訂贈送家具、家電的協議為由,不同意賠付原告同等家具、家電的貨款,但未簽訂協議的原因系被告未同意原告確認家具、家電品牌的要求所致。被告可參照以往參加『成品家活動』而未贈送家具、家電的賠付方式給予原告補償。對被告以往賠付的方法,原告予以認可,法院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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