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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可列席同級法院審委會
近日,市人民檢察院與市高級人民法院共同制定《關於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的實施辦法(試行)》,對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和其他有關議題發表意見。
該實施辦法規定,各級檢察長可以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不能列席時可委托副檢察長列席,並可帶一名檢察人員作為助手參加會議。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對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如下案件或議題可以列席:可能判處被告人無罪的公訴案件;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一審判處被告人死刑,二審可能改判的案件;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經人民法院院長與檢察院檢察長協商,需要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的案件;與檢察工作有關的其他議題。檢察長或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在審判委員會會議上發表的意見,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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