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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塘沽魏先生和張女士通過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簽訂了《購房確認書》,其中規定魏先生向張女士購買位於塘沽正義裡的一套面積為77平方米的二手房,房價70萬元。魏先生交了2萬元意向金後,買賣雙方約定在9月23日簽訂買賣合同。
但是,雙方最終並沒能按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賣方張女士以房價上漲為由,提出了77萬的新價格,拒絕按約定的70萬元交易。張女士說:『買賣合同還沒簽,就代表房子還沒賣,仍然屬於我。如果魏先生還買我的房,我也願意賣給他,但是他必須得加點錢。』
律師說法多聞律師事務所婁艷律師表示,魏先生和張女士以及中介公司簽訂的《購房確認書》是三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有效。根據該確認書的約定,張女士應於2010年9月23日與魏先生簽訂買賣合同,同時辦理房屋交付及產權轉移等相關手續。而張女士未按期與買方魏先生簽訂買賣合同,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按照《購房確認書》上所規定的違約處理辦法進行處理。按照魏先生的說法,他與賣方張女士所簽訂的《購房確認書》中包括『自簽訂起到約定的有效期內,買方所支付的意向金即轉為定金,如果賣方違約則退還買方雙倍定金或總房款的3%』,那麼張女士必須按照確認書上的規定賠償魏先生。對於雙方沒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所引發的爭執,婁律師表示買方可以訴諸法律解決。(實習生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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