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張某因交通事故受傷,李某全責。由於傷勢嚴重,張某休病假達4個月,結果被原單位因休假過長解除勞動合同。失去工作的張某『追本溯源』,認為將自己撞傷的李某難辭其咎。那麼,這份由交通事故衍生出來的責任,究竟該由誰來負責?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國忠:賠償『三個月』較為合理
首先,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交通事故責任人應承擔侵權損害的責任。一般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方面的賠償責任。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
其中誤工費能否包括失業損失的賠償,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理解,誤工費系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不能正常工作而遭受的預期財產利益的損失。如果受害人在治療及恢復期間,被單位解除合同(合法解除),侵害人仍應按照受害人治療恢復的期間支付受害人在原單位可得利益的損失。超過治療及恢復期後受害人因解除勞動合同所造成的損失,不再屬於法定的誤工損失。對於受害人而言,因交通事故被侵害而失去工作,其財產利益的損失與交通事故侵害人之間的侵害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如果不能得到補償,對受害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但受害人失業的損失缺乏客觀標准,在司法實踐中難以計算。根據《民事通則》確定的公平原則,我認為,應適當考慮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損害造成的失業損失,可以確定一個合理的期限,以便受害人重新應聘新的工作,比如,根據受害人原工作性質,確定3個月的時間,作為受害人尋找新工作的時間,在此期間參照受害人的原工資收入,由侵害人適當補償是較為合理的。
天津理工大學法政學院講師王玉榮:『自由裁量』,適當賠償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失業損失可能包括在法定的誤工日期(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以內,也可能存在於法定的誤工日期之外。對於在誤工日期之內的失業損失,由於交通事故責任人已經賠償了誤工費,因此不需要重復賠償。誤工日期屆滿以後,如果受害人未能及時實現再就業的話,會遭受收入損失。這個收入損失和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法院可以考慮加害方的經濟狀況以及過錯程度和受害人的實際困難及享受失業保險的情況,行使自由裁量權,可以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失業損失作出一定補償。侵權責任無疑是分擔損害的重要方式,但並非唯一的方式。除此之外,社會保障制度、保險制度在分擔損害方面也起著重要作用。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潘強:主動與被動失去工作應區別對待
因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權行為而失掉工作的這種情況在生活中時有發生,對此,加害方是否應該就受害方因侵權行為失掉工作的損失進行賠償確實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我認為因侵權行為受害而失掉工作可以分為『主動』失掉工作和『被動』失掉工作兩種情形,對於怕影響供職單位工作而主動請辭的可以不賠。而『被動』失掉工作又可以分為用人單位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和非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對於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而造成的損失原則上應由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來承擔,對於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侵權人就此部分損失應該給予賠償。道理很簡單,損失確實存在,且與侵權行為有因果關系。而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應考慮受害人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以及此次傷害給受害人就業造成的影響程度等因素。本報記者王學軍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