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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期,杭州市因建設工程運輸引發的安全事故頻發,造成較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除依照現有法律法規加強工程運輸車輛在道路上行駛時的安全管理,將於今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特別加強工程運輸的源頭管理。
杭州市的房屋建設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將建設工程運輸業務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和證照齊全的運輸單位,並簽訂運輸安全責任書,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建設、交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監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運輸單位落實運輸安全責任制。違反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按照有關規定對運輸單位進行處罰。
下月起實施的《杭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規定,駕駛依法不予登記的車輛或機具上道路行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駕駛未經登記或者未懸掛號牌的人力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直至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或者補辦相應的手續,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利用機動車從事非法營運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條例規定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於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沒收從事非法營運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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