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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畫廊或古玩店,人們更信得過拍賣行。
拍賣具有其他交易方式不具備的優點,尤其藝術品所常用的英國式拍賣(增價式拍賣),因透明度高被買家看好。重視聲譽的拍賣公司,大都會對所有預拍藝術品全面考證,並在競拍前公開展示,供競買人品評鑒定。購藏者曾經普遍認為,到拍賣行一定能以高價換來珍品。特別是對國內外的拍賣業巨頭,買家更是信賴有加,很樂於去那裡一擲千金。
但很多無奈的現實,讓買家對藝術品拍賣越來越不放心。
都是贗品惹的禍,典型的案例是《池塘》假畫案。2005年,一位上海藏家在北京某知名拍賣公司的『油畫雕塑專場』上,以200餘萬元拍下一件署名吳冠中的油畫《池塘》。半年後,她被告知該畫是贗品。2008年,吳冠中本人在該畫背面寫下:『這畫非我所作,系偽作』。同年,該藏家將拍賣公司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但很快被駁回全部訴訟請求。藏家不服,於2009年上訴至北京高法,但終審依舊維持原判。此類拍到贗品卻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事件,屢見不鮮。
原來,從拍賣行買到贗品只能自認倒霉,有法可依。
盡管《合同法》規定,如果以欺詐手段使對方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變更或撤銷合同、並要求賠償,但是,拍賣屬於特殊的交易活動,應該優先適用另一部專門法律《拍賣法》。《拍賣法》第61條明確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事實上,大多拍賣行在拍賣前都會聲明:對拍賣品的真偽或品質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應審看拍品原物,對自己的競投行為負責。
『不保真』,是藝術品拍賣行業的通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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